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18-028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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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4,8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064,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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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包括: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孝芳、沈刚、徐志新、刘江、王永军。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红利所得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申报缴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705888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