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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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065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6中安消”债券信用评级为“C”。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本公司2016年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本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C;“16中安消”债券前次评级结果为C;评级机构为联合评级,评级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

评级机构联合评级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16中安消”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联合评级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6中安消”债券信用评级为“C”。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16中安消”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066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8)京民初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东单支行”)因与中安消技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安消技术于2019年1月22日前,向华夏银行东单支行支付偿还贷款本金三亿四千六百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于2018年6月22日前偿还贷款本金六百万元,于2019年1月22日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三亿四千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上述贷款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2019年1月22日。上述贷款的利率,2018年6月22日前(含2018年6月22日)为5.22%(年利率),2018年6月23日起为5.70%(年利率)。在本调解协议履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协议所述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

(三)中安消技术未按期足额向华夏银行东单支行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未按期足额向华夏银行东单支行支付任何一期贷款利息的,华夏银行东单支行有权就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立即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华夏银行东单支行垫付的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调解书约定支付受理费及保全费用共计925,306元。中安消技术已与华夏银行东单支行就借款展期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展期协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公司后续将继续推进执行相关约定,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