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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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9 证券简称: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6

优先股代码:360019 360024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南银优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公司总部四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所需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胡升荣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8人,胡升荣、束行农、周文凯、顾韵婵、徐益民、陈冬华、肖斌卿、刘爱莲董事出席了会议,其他4名董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6人,吕冬阳、王华、郭俊、朱秋娅、骆芝惠、沈永建监事出息出席了会议,其他2名监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行长束行农、副行长童建、副行长周文凯、副行长米乐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江志纯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提名张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4、13、14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项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分别为: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1,052,605,793 股;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107,438,552 股;法国巴黎银行,持有公司1,261,487,472股;法国巴黎银行(QFII),持有公司 11,875,190 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799,587,099 股;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0,385,200 股。第十三、十四项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分别为: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公司1,052,605,793 股;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公司107,438,552 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799,587,099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 14,700,127 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维剑、顾晓春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