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大连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3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大连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交易内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将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转让给大连重工。

2.交易金额:本次转让金额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准确认为109,579,300元(人民币,下同),该作价全部用于冲抵公司对大连重工的150,000,000元欠款,差额部分,由公司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2018年12月31日。

3.本次关联交易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尚须大连重工董事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交易公司尚未与大连重工签订相关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背景

自2006年开始,公司与大连重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存在着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大连重工及成套公司累计向公司供应增速机、电控系统、主机架、偏航驱动器、变桨驱动器轮毂等各类风电机组核心部件。为妥善解决双方合作中产生的大连重工及成套公司所提供产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及公司对拖欠大连重工及成套公司货款的支付问题,消除阻碍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大连重工及成套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就与合作中的产品故障问题的损失赔偿金额、拖欠货款的支付及后续供货问题等事项达成协议。经友好协商,双方确认,大连重工及成套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金数额412,800,000元;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拖欠大连重工及成套公司货款1,309,118,547.75元,在冲抵损失赔偿金412,800,000元后,剩余896,318,547.75元,对于这部分剩余货款,公司承诺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或通过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措施处理。该备忘录于2017年6月29日经公司及大连重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通过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累计偿付554,275,220.00元。对于剩余342,043,327.75元,公司向成套公司开具了票面总金额共计342,043,327.75元的最迟于2018年6月末陆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为履行兑付义务,公司与成套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书》,将集团公司部分存货及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抵押给成套公司为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该协议于2018年2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目前,上述342,043,327.75元商业承兑汇票中,公司已如期兑付了于2018年4月30日到期的50,000,0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到期的100,000,000.00元;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大连重工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催收函》,提及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成套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5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31日,公司未能如期兑付,公司已回复上述催收函称将履行《抵押协议书》中相关义务,拟以抵押资产清偿所欠债务。

二、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和大连重工共同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协议书》中的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以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值为109,579,300元。公司拟与内蒙古公司和大连重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以评估值作价,将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冲抵公司对大连重工的上述150,000,000元欠款,差额部分,由公司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2018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大连重工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桂冰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持有公司15.51%股权;重工起重持有大连重工55.71%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10.1.3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大连重工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已发生关联交易如下:

(1)日常关联交易133,004,336.63元。

(2)公司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融科储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4,000.00万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0)。

(3)依据公司与大连重工及其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签订的《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约定:对于896,318,547.75元剩余货款,公司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或通过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措施处理。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向成套公司开具了总金额共计342,043,327.75元的最迟于2018年6月末陆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保证票据到期按时足额兑付,公司与成套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将集团公司部分存货及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评估价值共计332,673,579.71元,抵押给成套公司为上述商业汇票提供担保。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大连重工最终控制方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桂冰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重工起重持有公司15.51%股权,重工起重持有大连重工55.71%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10.1.3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大连重工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红

注册资本:193,137.003200万元

住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工具、模具、模型设计、制造;金属表面处 理及热处理;机电设备零件及制造、协作加工;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铸钢件、铸铁件、铸铜件、铸铝件、锻件加工制造;钢锭铸坯、钢材轧制、防尘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铸造工艺及材料技术开发;造型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仓储;商业贸易;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租赁及技 术开发、咨询;计算机应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主要财务信息: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5,263,595,915.80元,净资产6,596,692,378.92元,营业收入6,434,246,071.09元,净利润25,319,444.04元。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资产的名称和类别

标的资产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

2、交易资产权属状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偿还所欠成套公司的剩余货款,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向成套公司开具了总金额共计342,043,327.75元的最迟于2018年6月末陆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保证票据到期按时足额兑付,公司与成套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将集团公司部分存货及此次交易标的评估价值共计332,673,579.71元,抵押给成套公司为上述商业汇票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二)交易资产的评估情况

为保障双方利益,本次交易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18]第1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内蒙古公司交易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9,579,300元。

五、《资产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资产的范围

1、内蒙古公司本次向大连重工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以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众华评报字[2018]第1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附资产明细清单为准。

2、根据《评估报告》,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上述标的资产的价值总计为109,579,300元(评估价值)。

(二)转让对价

交易三方同意,本次内蒙古公司向大连重工转让标的资产价款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价,三方同意按照基准价进行交易,即109,579,300元(大写:壹亿零玖佰伍拾柒万玖仟叁佰元)。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1、交易三方协商同意,本次资产转让的对价全部用于冲抵公司对大连重工的150,000,000元欠款,差额部分,由公司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2018年12月31日。

2、本协议生效,内蒙古公司缴纳完因转让资产产生的税费后,按照交易对价金额向大连重工开具发票。

(四)转让资产的交付

1、交易三方同意,内蒙古公司向大连重工转让的资产,其交割日确定为本协议生效后的30日,内蒙古公司应在交割日之前将评估报告中所列资产全部集中到包头基地现场,进行交接清点和书面确认后视为交付完成(具体交接物品清单详细见评估报告)。

2、内蒙古公司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割日,将转让本合同项下,资产评估报告范围内资产交付大连重工,并向大连重工交接相关手续,交接手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手续(立项、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验收手续(环评、消防、安评、职业卫生等)、相关图纸(建构筑物、设备等)、土地证、房产证等。如已提交城建档案馆存档,需提供复印件。

3、交割日后对于部分内蒙古公司尚未完成办理的产权证的资产及工程手续和证照,交易三方应互相配合将上述手续及证照办理至大连重工名下,办理费用由公司和内蒙古公司承担。

(五)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交易三方的声明、承诺等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公司和内蒙古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除将转让标的抵押至大连重工全资子公司外,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也没有被任何第三方查封等限制措施;

3、公司和内蒙古公司保证在资产交付前,标的资产均处于资产评估报告所认可的状态;

4、交易三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各自章程或内部具有效力的管理文件,公司和内蒙古公司转让标的资产不违反其章程及对现时适用的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和内蒙古公司承诺本次资产转让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因素。

5、自公司和内蒙古公司配合大连重工完成证照变更后本协议项下约定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大连重工,如公司和内蒙古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资产交付,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公司和内蒙古公司承担。

(六)产权过户登记

转让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交易三方互相配合办理,对于已取得产权证的资产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及相关各方缴纳税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资产,应当按照上述第(四)条约定执行。

(七)税费

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交易各相关方各自承担。交割日后所发生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由大连重工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公司和内蒙古公司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大连重工交付资产或完成过户登记,如因公司和内蒙古公司的责任造成逾期超过三个月时,大连重工有权解除本合同,公司和内蒙古公司另行协商上述1.5亿元欠款的连带清偿问题;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约方负责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

1、本次资产转让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资产转让事项须经大连重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资产转让事项是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的以资偿债行为,有利于盘活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维护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八、交易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尚须大连重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公司尚未与内蒙古公司及大连重工签订相关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都投了赞成票。

本次交易事前已经过独立董事的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在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转让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公允、合理。此次资产转让事项是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的以资偿债行为,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2、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交易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转让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交易以评估值作价,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事项是公司的以资偿债行为,属于正常经营范畴。

4、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表决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提请董事会注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3、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5、众华评报字[2018]第1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6、《资产转让合同书》。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1558 证券简称:ST锐电 公告编号:2018-039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7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7月17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7层709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17日

至2018年7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18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8)。公司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序召开,请出席现场会议并进行现场表决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提前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请持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本通知附件1)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请持股东账户卡、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请持股东账户卡、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

(1)现场登记

2018年7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2)传真登记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方式登记,提供以上有关证件并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2),传真请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传真至公司,传真件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10-62515566-6130

3、联系传真:010-62511713

4、联系人:李蝶、于洪丹、高奇

5、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7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参会股东登记表》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证券代码:601558 证券简称:ST锐电 公告编号:临2018-040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公司张家口博德玉龙

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借款对象: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

●协议借款金额:10150万元(人民币,下同)

●借款期限:每笔借款到账日为借款起始日,每笔借款期限一年。

●资金使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

●持有玉龙公司20%股权的天津博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房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叶淑娴、杨瀚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一、交易概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于2018年5月1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收购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关于收购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的补充公告》、《关于收购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7、临2018-029、临2018-037)。公司全资孙公司张家口锐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张家口锐电”)以1.15亿元(人民币,下同)收购玉龙公司80%股权。其中,以6500万元收购博德房地产所持有的玉龙公司50%股权,以5000万元收购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所持有的玉龙公司30%股权。玉龙公司股权于2018年6月29日下午完成股权变更,张家口锐电已取得玉龙公司80%的股权。因考虑玉龙公司实际财务情况及为快速恢复玉龙公司正常经营运转,公司和玉龙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公司分三期向玉龙公司提供共计10150万元的借款,持有玉龙公司20%股权的博德房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叶淑娴、杨瀚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6月29日下午,玉龙公司完成股权变更,公司和玉龙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

二、交易对方

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概况

1、名称:张家口博德玉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马忠

3、注册资本:40092万元

4、成立日期:2006年 1 月 20 日

5、住所:张家口市万全区膳房堡乡大柳沟村

6、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电力销售,电力工程建设和相关机电产品的购销,休闲度假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经营)。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金额和借款利率

华锐风电向玉龙公司提供10150万元(壹亿零壹佰伍拾万元)的借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未按时归还,逾期利率上浮20%。

(二)借款条件和借款期限

1、借款条件:

玉龙公司、博德房地产、叶淑贤、杨翰哲未违反于2018年5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任何约定的。

2、借款期限:各方同意,借款期限为华锐风电向玉龙公司提供每笔借款到账日为借款起始日,每笔借款期限一年。

(三)担保

1、持有玉龙公司20%股权的博德房地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叶淑贤、杨翰哲为玉龙公司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华锐风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股权质押或其余担保

本条担保的玉龙公司债务为本协议项下所有借款及其利息(包括因玉龙公司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利息)、玉龙公司违约金和华锐风电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四)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若玉龙公司逾期未归还华锐风电本金及利息,逾期利率上浮20%,玉龙公司应向华锐风电支付借款总金额6%的违约金。

2、如玉龙公司、博德房地产、叶淑贤、杨翰哲违反2018年5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华锐风电有权宣布已借款项立即到期,并有权终止后期剩余借款的支付。玉龙公司应于华锐风电发出通知后的10日内归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为帮助控股子公司玉龙公司解决资金问题、快速恢复运营,为其提供总额为10150万元的借款。公司将按资金实际的使用时间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玉龙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针对于该笔借款的风险管控,公司采取措施如下:

1、 公司作为玉龙公司的股东,将在该笔借款资金实际使用时进行审批、定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已向玉龙公司委派了总经理及关键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不会出现由于资金挪用等情形造成的风险。

2、 公司向玉龙公司提供的借款均由其发电收入偿还,为确保玉龙公司有足够资金按期偿还借款,公司全资子公司锐源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源公司”)负责风场的全面运维运营管理。锐源公司运维备件库存充足,且具有丰富的运维经验,已对玉龙公司1-4期风场全部风机逐台进行了排查,并已清晰设备存在的具体问题。公司将集中华锐风电人力物力优势,与玉龙公司联动协作,在一个月内快速恢复风场设备正常运行,以确保其发电收入正常。在玉龙公司风场设备运行稳定后,将参与风场运维,确保其风场设备的持续稳定运行,有稳定收入及现金流偿还借款。

3、 叶淑娴、杨瀚哲及博德房地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可向前述三者主张连带担保责任。

本次借款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完成玉龙公司股权交割,玉龙公司已成为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向玉龙公司提供借款,目的是助其解决目前运营资金不足和部分外部债务问题;玉龙公司正常运营后,可实现稳定的电费收益,逐步归还对公司货款,避免公司实际坏账发生。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