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5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8年6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8年6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2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5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61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7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5,61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7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0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5,6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8年6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威星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