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8-07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赖振元先生股票质押的通知。赖振元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质押登记日:2018年6月27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8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赖振元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质押给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质押登记日:2018年6月25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8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赖振元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6,36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限售流通股股份质押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质押登记日:2018年6月28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持股及质押情况如下:
赖振元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413,895,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6%;其中流通股291,395,952股,限售股122,500,000股。赖振元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42,497,8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34.43%,占公司总股本的9.32%。
赖朝辉先生(系赖振元先生之子)共持有公司股份121,15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2%;其中流通股27,659,700股,限售股93,500,000股。赖朝辉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96,859,6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9.94%,占公司总股本的6.33%。
赖晔鋆女士(系赖振元先生之女)共持有公司股份61,273,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其中流通股27,273,698股,限售股34,000,000股。赖晔鋆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22,104,4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36.07%,占公司总股本的1.44%。
郑桂香女士(系赖振元先生配偶)共持有公司股份38,82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其中流通股38,828,700股,无限售股。郑桂香女士无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家族共持股635,158,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2%,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261,46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9%
本次质押风险可控,股东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风险。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交易出现的其他重大变动情况。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2018-07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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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29,757,9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541,528.43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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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1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5615689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龙元集团大楼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