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编号:2018-067
债券代码:128038 债券简称:利欧转债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2018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18年度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不超过46.90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胜万合”)和江苏万圣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圣伟业”)提供的担保分别为不超过49,400万元人民币和38,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
1.聚胜万合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广中路支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 240180088),公司为债权人上海银行广中路支行与债务人聚胜万合之间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2,500万元人民币。
2.万圣伟业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 1800000052767),公司为债权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债务人万圣伟业之间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4,500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7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1号6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注册资本: 17,0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7年,聚胜万合实现营业收入2,949,592,793.23元,净利润10,617,306.91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聚胜万合资产总额为2,428,785,002.20元,净资产为142,780,938.29元。
2.江苏万圣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江苏万圣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6月15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销售、研发、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子产品、服装、初级农产品、家用电器的销售及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安装;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7年,万圣伟业实现营业收入2,345,317,573.75元,净利润223,269,515.65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万圣伟业资产总额为1,118,980,406.41元,净资产为676,457,186.22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a.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
债务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主债权为贷款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中路支行与借款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4018008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2、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分次提款的,最后提款日不迟于2018年9月28日。
3、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2条所述借款人旅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4、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1条所指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
5、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b.江苏万圣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债务人:江苏万圣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
主债权为贷款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借款人万圣伟业签订的编号为ZH1800000072283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券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6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4、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有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6、保证范围: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其他应付款项,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35,323.08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7年度合并报表)的17.8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 240180088)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 1800000052767)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