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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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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71 股票简称:真视通 编号:2018-055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合计2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4,811,3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3.917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一、 公司股本和股票发行情况

(一)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93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并于2015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

(二)2015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5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向首次5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64.65万股,预留7.29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授予工作已于2015年12月28日完成,并于201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0,646,500股。

(三)2017年1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2017年2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向首次1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15.40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授予工作已于2017年2月27日完成,并于2017年5月12日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0,800,500股。

(四)2017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回购其已获授但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部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80,800,100股。

(五)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61,600,200股。

(六)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导致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4,00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61,576,200股。

(七)2018年5月27日、2018年6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导致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2,00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61,544,200股。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有关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承诺如下:

1、 股份限售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股份减持承诺:

(1) 在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 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 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本人将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如股份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5) 本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股份公司。

3、 稳定股价的承诺:

(1) 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在上述股份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 下列条件发生时,本人必须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一)股份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格低于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二)股份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本人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但每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薪酬(税后)与上一年度取得现金分红所得(税后)的总和;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 本人承诺将不出现下列情形:(一)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二)在股份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三)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4) 当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时,本人应:(一)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二)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四)因违反承诺给股份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股份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五)股份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股份公司可将与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人承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 本人承诺就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稳定股价承诺承担连责任。

(二)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四)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4,811,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9179%;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702,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479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2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注:1、股东王国红所持有的13,68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四、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真视通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真视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