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6月11日分别披露《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1)和《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公司子公司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科”)收到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要求江苏瑞科实施临时停产整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江苏瑞科收到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0号、大环罚字[2018]70号),现将决定书中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70号)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日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角两个库内贮存较大数量污泥和中间体母液,污泥(危险废物)未粘贴标签、未登记台账、未进行网上申报,危废贮存仓库未按标准建设,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问询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危险废物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八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对危废进行申报,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我局决定合并对你单位罚款十八万元。
3、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对危险废物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并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起六个月内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0号)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24日、4月6日对江苏瑞科进行调查时,发现江苏瑞科年产500吨柳氮磺吡啶项目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试生产,2018年3月24日、4月6日检查时该项目仍在生产,该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上述事项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江苏瑞科2018年7月7日前完成年产500吨柳氮磺吡啶项目的环保验收,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并决定对江苏瑞科项目主管人员陈殿生罚款五万元。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苏州盐城沿海合作开发园区分局将对江苏瑞科上述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江苏瑞科目前整改进展
自2018年6月9日收到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临时停产文件后,江苏瑞科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危险废物处置领导小组,积极接受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同时公司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江苏瑞科正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处理标准和要求,并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目前,堆放的污泥、中间体母液已全部入库,并按照要求粘贴标识、称量、登记台账;同时江苏瑞科已与有资质的固废处置单位签署了固废转移合同,环保管理部门已批准了江苏瑞科的固废转出申请;同时公司聘请了第三方专业咨询公司为江苏瑞科的环保整治提升工作进行全面专业指导,并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力争早日恢复生产。
对于未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江苏瑞科已按照环境保护局的要求完成了相应整改。但由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一旦政府启动验收工作,江苏瑞科将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尽快完成建设项目验收。
江苏瑞科停产期间,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截至目前,江苏瑞科停产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