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8-06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振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与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发电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于2018年5月5日披露了公司、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能”)与柳州市淳金防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金防腐”)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个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4,814,249.02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29、2018-05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浦发银行因与东莞振华、柳化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2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东莞振华偿还浦发银行借款本金29,176,527.0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截至2017年2月23日,结欠的利息额为2,585,868.64元);②判令东莞振华以其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东莞振华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③判令柳化集团对东莞振华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莞振华和柳化集团共同承担。
福田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做出(2017)粤0304民初 72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东莞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浦发银行偿还贷款剩余本金29,176,527.0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以本金29,990,108.65元计算,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以本金29,810,108.65元计算,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9日以本金29,630,108.65元计算,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以本金29,450,108.65元计算, 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5日以本金29,270,108.65元计算, 2016年12月6日至剩余本金还清之日,以本金29,176,527.02元计算,逾期利息按9.457%年利率计算,已偿还的逾期利息390,008.74元应予扣减)。②浦发银行对东莞振华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7号)、厂房A(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6号)、综合楼(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8号)以及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8)第特31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③柳化集团在浦发银行实现担保物权后,对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柳化集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莞振华追偿。④驳回浦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612元由东莞振华、柳化集团负担。
浦发银行已向福田法院申请执行,福田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304执30150号限期履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查封了东莞振华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7号)、厂房A(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6号)、综合楼(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8号)以及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8)第特318号)并决定处分上述房产,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现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福田法院拟对上述财产评估后拍卖。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8月8日、2018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
目前福田法院已委托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对上述已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55458400元。福田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粤0304执3015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莞振华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7号)、厂房A(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6号)、综合楼(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8号)以及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8)第特318号),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东莞振华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将面临被司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二)柳州发电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柳州发电公司因与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0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立即向柳州发电公司支付取送、过衡费 4,768,920 元;②判令公司支付柳州发电公司违约金 2,833,513.12 元(从 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之后以欠取送、过衡费 4,768,92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清偿欠款完毕时止);③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做出(2017)桂71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公司向原告柳州发电公司支付取送费、过衡费845,700.00元;②公司向原告柳州发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555,468.36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45,7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③驳回原告柳州发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017元,由原告柳州发电公司负担35930元,由公司负担29087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①撤销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桂71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柳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柳州中院于2018年6月10日做出(2018)桂02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桂71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②确认上诉人柳化股份尚欠被上诉人柳州发电公司取送费、过衡费845700元;③确认上诉人柳化股份尚欠被上诉人柳州发电公司违约金2,555,468.36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845,7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止);④驳回被上诉人柳州发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⑤驳回上诉人柳化股份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017元(被诉讼人柳州发电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4元(上诉人柳化股份已预交),合计92261元,由上诉人柳化股份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面临支付取送费、过衡费845700元,案件受理费92261元,2017年3月13日之前的违约金2,555,468.36元及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以845700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等。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的支出将影响本期利润。
三)淳金防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淳金防腐与福建三能、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12月14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二被告福建三能、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淳金防腐工程款868802元,利息152040元(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判令二被告福建三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柳北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做出(2018)桂020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①被告柳化股份、福建三能共同向原告淳金防腐支付工程款8688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68802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②驳回原告淳金防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8元(原告淳金防腐已预交),由被告柳化股份、福建三能共同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司法重整,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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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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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