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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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8-022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53,362,1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201,731.46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0.0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郑怡霞

联系电话:021-61353187

联系地址: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西路920号18楼)

邮政编码:200041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