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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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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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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 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盈利(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② 公司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 在考虑了各种外部融资的前提下,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5)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对外偿付债务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除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7)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论证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8)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3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1066号)。

公司2018年1-3月的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截至2018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76,623.54万元,负债总额为21,331.3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5,292.23万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9,151.57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2018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17.79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2018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15.16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22,000万元至24,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8.79%至0.50%,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原因为出售东西热源后供热收入有所减少;预计2018年1-6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00万元至5,6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83%至11.82%;预计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4,9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3.28%至7.67%。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态势。上述2018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经营状况保持良好态势;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均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933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98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7月9日

3、股票简称:东方环宇

4、股票代码:60370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6,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市值申购发行的4,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8年7月9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包括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1/3)或以上,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9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乔少华自2017年12月起担任董事

(二)监事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3名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殷良福自2017年1月起担任监事会主席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田荣江自2017年1月起担任总经理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李明先生,实际控制人为李明、李伟伟先生。李明与李伟伟系父子关系,且两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作为一致行动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同意,在做出一致行动前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认的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权利。双方并确认,如出现事先协商后无法形成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双方仍应采取一致行动,李伟伟先生以李明先生的意见为准行使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前,李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43.75%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李伟伟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5.91%的股份;同时李明、李伟伟通过其控制的环宇集团间接控制本公司34.49%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本公司84.15%的股份。因此李明、李伟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本次发行4,000万股A股,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万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38,535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0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400.00万股,其中主承销包销0.1619万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3,600.00万股,其中主承销包销11.4379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2,36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7月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1796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4,350.02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179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注:律师费包括发行人律师费及网下见证与核查律师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包括摇号费、公证费、新股发行登记费、印刷费、购买PROP软件费、购买CA证书费、印花税。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0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8,009.98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4元(按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7元(按本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064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1066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8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非经常性损益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二、2018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22,000万元至24,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8.79%至0.50%,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原因为出售东西热源后供热收入有所减少;预计2018年1-6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00万元至5,6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5.83%至11.82%;预计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4,9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3.28%至7.67%。公司预计2018年1-6月的经营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态势。上述2018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三、经营业绩情况分析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经营状况保持良好态势;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均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账号72872803601880002076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宾馆支行(账号30050901040006791)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宾馆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在上述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东方环宇或环宇安装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8年6月19日,本公司召开了首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东方环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东方环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东方环宇本次发行并上市。

发行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