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8-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56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6,2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智盛”)签订《授信业务总协议》,业务合作期限为2016年6月21 日至2018年6月19日。2016年6月23日,中国银行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其项下最高债权本金余额7,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等费用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因杭州智盛借款到期日没有及时归还,故中国银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逾期进展公告》(临:2018-033号)、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307509.48元、支付复利3376.07元、罚息845401.78(罚息暂算至2018年5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2307509.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另计)。

二、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归还信用证垫付款49524599.26元、支付利息1931459.37元、复利24275.58元[利息及复利暂算至2017年3月1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垫付款本金及当期积欠利息(不含复利)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赔偿律师费15万元。

四、如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有权对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通策广场2幢1709室房屋及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滨国用(2012)第003345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12076227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有权对被告杭州智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通策广场2幢1710室房屋及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滨国用(2012)第003346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12076324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高贻财、郑楚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与杭州智盛沟通,杭州智盛有能力偿还上述所涉相关款项。如杭州智盛未及时履行上述判决,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提供了第三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承担上述所涉诉讼相关经济责任,避免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