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7月6日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5日-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4,053,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358%。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44,545,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20.3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507,7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5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0,128,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2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

1.01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23,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7,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8%;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

1.02 《回购股份的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27,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04,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79,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2%;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26,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44%;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27,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26,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5%;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44%;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7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27,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8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27,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1%;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23%;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均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彧、钟梦婷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以不低于10,000.00万元,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上限约为2,777.78万股,占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3.9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8月2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

下午 13:30-17:30 ;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王坚

邮政编码:212355

联系电话:0511-86644324

传真号码:0511-86644324

电子邮箱:ir@hengbao.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