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康美药业公告编号:2018-067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73,861,6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68,857,493.63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普宁市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普宁市国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许冬瑾、许燕君2017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8-068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7.50元(含税);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2017年度计息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股息率7.5%,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最后交易日:2018年7月11日

●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12日

●除息日:2018年7月12日

●股息发放日:2018年7月13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优先股股息的派发预案经2018年5月17 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现将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度

2、2014年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3000万股(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代码:360006),每股面值 100 元,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以现金形式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为: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优先股总股本30,000,000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股息225,000,000.00元(含税,年股息率7.5%)。

3、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二、股息派发实施日期

1、最后交易日:2018年7月11日

2、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12日

3、除息日:2018年7月12日

4、股息发放日:2018年7月13日

三、派发对象

截至2018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优先股股东。

四、股息派发实施办法

1、全体优先股股东的2017年度股息由本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公司优先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7.50元(含税)。其他优先股股东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

联系电话:0755-3391582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