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34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8年7月5日下发的《关于对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 70号),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的第一大股东,于2016年8月15日将持有的创兴资源4000万股股份予以质押,占创兴资源总股本的9.40%,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股份质押的信息告知创兴资源,导致创兴资源于2016年8月23日才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2017年4月26日、2017年12月13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5月4日,你公司分别将持有的创兴资源93.46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300万股、160.6万股股份予以补充质押,补充质押股份合计占创兴资源总股本的5.30%,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补充质押股份的信息告知创兴资源,导致创兴资源于2018年6月5日才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