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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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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除上述第(2)、(12)、(15)、(1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本基金力争为投资人实现稳定的定期回报,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8年4月20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信诚年年有余A

信诚年年有余B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年年有余A

信诚年年有余B

注:本基金建仓期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

在通常情况下,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原《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相应日期。

2. 在“第一部分 绪言”中,增加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招募说明书编写依据。

3. 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了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4.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 “主要人员情况”部分,更新了相关成员的内容。

5.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托管人信息。

6. 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7. 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更新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部分的内容。

8. 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更新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部分相关内容,并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财务数据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

9. 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该节的内容,数据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

1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更新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情形内容,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需要披露的相关内容,在“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中更新了流动性风险相关内容。

11. 在“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部分,更新了“(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等部分的内容。

12. 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披露了自2017年11月28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