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内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编号:临2018-067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8年7月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9.18%股份的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9日提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工作,集团公司提议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10%(含10%)以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超过以上限额的对外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50%;
(三)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拟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10%(含10%)以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超过以上限额的对外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对外担保的其他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3、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4、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项提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