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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28 证券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2018-03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56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18年6月29日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74,262,726,645股(其中A股股本为39,250,864,01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56元(含税)。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209,434,729.81元,其中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1,210,046,762.6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56元。

(2)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56 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704元。

3.对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704元。如QFII股东认为取得的股利收入需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704元。

5.对其他机构投资者与法人股东,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56元,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