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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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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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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上述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中必须包含以下措施中第1项和第2项中任意一项):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30%,且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回购公司股票,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上市地的上市条件以及回购结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果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议案,在公司控股股东原先未有增持计划的情形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如原已公告增持计划,除非各自增持股份总金额已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各自调增其增持股份总金额达到或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公告。

4、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三顺位。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A股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A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A股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A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的,则由公司回购股票。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和终止

1、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2、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义务的约束措施及相关责任人承诺

1、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股东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3、公司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回购股份程序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原转让价格应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若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做了规定,将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荐机构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公司配合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进行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最大的效益回报。上述措施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本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4、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5、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公司其他股东的约束措施

1、凯弘投资、毅宁投资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企业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方秀宝、袁鑫芳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