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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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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2014年度利润承诺股份补偿进展公告

2018-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ST地矿 公告编号:2018-089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2014年度利润承诺股份补偿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后续进行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仍为2015年7月17日,敬请具有受偿权的投资者在2014年度业绩补偿完成前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后续赠与股份的到帐,具体实施日期以届时公司公告为准。

2.如有受偿权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之后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实施股份赠与。

3.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续对相关当事人其他资产的强制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相关当事人无可执行资产及强制执行资产无法足额补偿的风险。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东地矿)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褚志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2015]鲁商初字第48号)中,裁定划扣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3,257.65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2015]鲁商初字第48号)。

2017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诉讼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褚志邦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度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一案的终审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472号)。

2017年5月10日,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7]鲁执37号。

2017年9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褚志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2月22日,因刘爱秀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代褚志邦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刘爱秀所持1,697,522股山东地矿(证券代码000409)股票,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司法冻结手续。

2018年5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三)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557,017股“山东地矿”、被执行人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328,916股“山东地矿”以及第三人刘爱秀持有的1,697,522股“山东地矿”股票过户至公司证券账户。

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至今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2015-046、2015-064、2016-017、2017-004、2017-042、2017-076、2017-096、2018-003、2018-044、2018-058)。

二、本次执行情况

公司本次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五)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褚志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257.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1515810104002504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3,257.6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进行的业绩承诺股份赠与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仍为2015年7月17日,敬请具有受偿权的投资者在2014年度业绩补偿完成前不要进行证券账户的注销、资料变更和股份转托管等操作,以免影响后续赠与股份的到帐,具体实施日期以届时公司公告为准。

如有受偿权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7日之后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实施股份赠与。

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续对相关当事人其他资产的强制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相关当事人无可执行资产及强制执行资产无法足额补偿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执37号之五)。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