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ST船舶 公告编号:2018-68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船舶大厦三楼会议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孙伟董事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9人,吴永杰董事、孙云飞董事、南大庆董事、陈琪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3人,陈志立监事会主席、王立如监事、盛闻英监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陶健先生、总会计师陈琼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转让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增资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二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会议并有权行使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第2项议案所涉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颢律师、周阳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ST船舶 编号:临2018-6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为原告方
●涉案金额:152,157,503.41元人民币。截止目前,中船澄西已回收欠款共计约83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在法院调解下结案,中船澄西2018年上半年回收欠款5693万元,预计增加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约4581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审计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因风塔买卖合同未能到期支付货款发生法律纠纷,根据合同,中船澄西于2014年12月2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基于案件情况作了相应减值计提。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起诉)的公告》(临2014-23)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经海淀法院审理,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本案已调解结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本案于2017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结案。
(二)后由于华锐风电无法依照调解书的规定向中船澄西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双方再次协商,于2018年5月31日就后续欠款达成新的分期债务履行方案如下:
1、华锐风电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中船澄西支付货款5000万元;
2、华锐风电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以“以物抵债”或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偿债措施向中船澄西偿还剩余欠款55,925,740.44元。
3、在华锐风电充分履行第1项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如果双方未能就“以物抵债”或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偿债措施达成一致,或因华锐风电原因导致“以物抵债”未能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的,则华锐风电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中船澄西支付不少于1500万元的欠款及相应利息,且剩余部分欠款及相应利息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利息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日计算至华锐风电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4、如华锐风电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1项和第3项中任意一项偿付义务,则中船澄西有权宣布取消上述分期债务履行方案,要求华锐风电依照本案生效调解书的规定,向中船澄西偿还本案的全部债务,中船澄西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截至目前,中船澄西已回收欠款共计约8300万元,其中:中船澄西已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塔筒堆放协议堆场费693万元,2018年5月31日收到前述“二(二)1”中的货款5000万元,公司2018年上半年回收欠款5693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合同纠纷及调解事宜,本公司高度重视,要求中船澄西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对方支付欠款,保护股东利益。本次诉讼结果全面支持了中船澄西的主张,中船澄西有权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及部分违约金,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船澄西日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公司2018年上半年回收欠款5693万元,预计增加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约4581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2018年度审计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