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互为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8-059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
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互为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公司本次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4,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64,790万元;永鼎集团本次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合计为15,933.7万元人民币,永鼎集团已实际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79,492.576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提供的担保, 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欣房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上述担保金额合计为4,000万元。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永鼎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合计4,933.7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永鼎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永鼎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计1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为本公司上述担保金额合计为15,933.7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8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 2018年 4月 2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5、临2018-03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汽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莫林弟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经营范围:通信器材的生产销售;制造加工铜丝、铜制材冶炼;机电产品的销售;对实业投资;实物租赁;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通信工程安装;(以上涉及资质凭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36.46%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股权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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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7年12月31日,永鼎集团资产总额为535,970.18万元,负债总额为 346,883.11万元,资产净额为189,087.07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325,435.85万元,净利润为12,190.38万元(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乙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甲方对债务人每笔融资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与债务人就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须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包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券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计划在2018年度互为提供担保预计,其中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大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需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永鼎集团(包括控股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产安全性高,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本次公司为永鼎集团(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由鼎欣房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永鼎集团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未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担保,从而促进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共同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担保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计划在2018年度互为提供担保预计,其中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大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需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还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一致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互为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互为提供的担保额度分别为100,000万元和410,000万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100,000万元人民币,永鼎集团〈含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410,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3,520.006万元,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79,492.57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4,79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82,152.11万元,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97,713.14万元。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4.4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8.86%。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永鼎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