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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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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8-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表11-2:发行人存续信托计划情况

表11-3:发行人存续融资租赁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20亿元,其中5.10亿元拟用于开封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体育中心项目”)建设,5.10亿元拟用于发行人补充营运资金,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次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表12-1:本次债券募集资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付能力、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付资金,亦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运作,履行付息兑付的义务。发行人为本次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有效保障措施和具体工作计划,包括聘请债权代理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与债权代理人和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付资金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内部机制。本次债券发行人将以项目收入、自身经营收入保证债券的利息支付及本金兑付。

一、自身偿付能力

发行人持有的大量货币资金、不断增强的盈利能力、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及可变现流动资产是本次债券按时还本付息的基础。

(一)货币资金情况

2015年-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78,210.33万元、752,647.35万元和882,918.78万元,货币资金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14.11%、12.86%和12.36%。

发行人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4,940.59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良好,未受限货币资金能够为本次债券的偿付提供支持。

(二)经营收入情况

发行人近年来营业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势头,2015年至2017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41,671.92万元、1,514,449.66万元和1,829,877.17万元,实现净利润88,189.04万元、98,093.06万元和125,178.36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稳步增长,随着发行人各个项目的投入运营,盈利能力将保持稳定。此外,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的扩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将持续增加,不断增强的盈利能力为本次债券偿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多样化融资渠道

发行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非常畅通的融资渠道。首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获取资金,如发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等;其次,发行人已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再者,发行人在国内银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各家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多家银行均给予发行人高额的授信额度,截至2017年末,公司及子公司共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402.52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144.23亿元。因此,即使由于意外情况公司不能及时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公司也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以及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间接融资筹措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四)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2015-2017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1.98、1.83和2.46,速动比率分别为0.58、0.55和0.91,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较为稳定。2017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上年有较大增长,主要系预收账款、其他流动负债等流动负债减少所致。总体而言,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稳定,有一定的短期偿债能力。

2015-2017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4.52%、76.73%和76.33%,资产负债率较高,一方面原因是因为公司业务迅速发展,且主要依靠的银行借款等债务性融资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原因是房地产企业普遍预收款项较多,负债率较高。整体来看,发行人资产负债率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周期,较为合理。

2015-2017年度,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3.86、4.77和4.77,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发行人利息保障倍数对利息支出的覆盖度较好。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一定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二、项目收益测算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10.20亿元,其中5.10亿元拟用于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根据河南城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封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封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周期为20年,其中建设期共3年,预计2020年可以建成,建成后17年运营期实现收入合计30.18亿元。

(一)项目收入测算

根据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封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经济测算》,体育中心项目收入主要由运营收入以及政府补贴构成。

经测算,债券存续期内,本项目总收入约198,228.30万元,运营成本及费用约29,023.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约6,464.90万元,净收益约162,739.90万元。本次债券募投项目未来的净收益将能完全覆盖本次债券用于项目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三、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20亿元。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为本次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付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及兑付的内部机制。

本次债券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出现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在知悉该情形后立即通知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发行人在接到债权代理人的本期债券加速到期通知后履行本次债券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义务。

本次债券设置交叉违约条款。发行人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包括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出现违约(本金、利息逾期或债务已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其他附加速到期宣告权认定的违约形式)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未付,视同本次债券发生违约,需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从本次发行起,公司将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管理付息工作。该小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任组员,所有成员将保持相对稳定。

自本次债券付息兑付日之前的7个工作日(T-7日)起至付息兑付日结束,偿债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日后的有关事宜。

(二)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次债券自身的特征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的特点,公司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公司在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将发挥整体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通过其他特定渠道筹集付息兑付资金,具体包括:其一,充分调动公司自有资金;其二,通过银行贷款等手段融入外部资金。

(三)偿债计划的制度安排

1、设立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债券将设立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专项账户是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支付本次债券本息的资金账户。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设立偿债资金专项账户,聘请其作为专项账户的监管银行,并与其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根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应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日或兑付日7个工作日(T-7日)之前,保证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应偿付资金划入偿债账户,偿付资金一旦划入偿债账户,仅可用于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支付本金。发行人在每年付息日或兑付日前向监管银行发出书面指令,将每年应付的本息从偿债账户划付至债券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2、聘请债权代理人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与之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债权代理人作为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次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此外,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严格约定在有可能导致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按约定的规则议事和形成决议,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1)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发改委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通知的规定无需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除外;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3)对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实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决议;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等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变更事项时,本次债券持有人权利的行使;

(5)变更本次债券债权代理人;

(6)对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修改《债权代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协议以替代原协议作出决议;

(7)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8)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次债券上市交易场所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有效保障本次债券的偿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在本次债券发行要素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及交叉违约条款。

一、《债权代理协议》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债权代理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关约定。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行使以下权利和履行以下义务:

1、债券持有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债券持有人有权从发行人处获得到期应支付的本次债券利息及/或本金。

3、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据《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及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从发行人或债权代理人处获得与本次债券相关的发行人信息,或其他可能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4、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或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提出议案、质疑、陈述、表决等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5、债券持有人有义务遵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除《募集说明书》或《债权代理协议》作出例外约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支付本金及/或利息;

6、债券持有人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各项约定并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权代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作出的合法决议,即便债券持有人在审议时作出了不同于决议内容的意思表示,债券持有人均有义务遵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债券持有人尊重债权代理人依据《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债权代理行为,并承担合法有效的债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债权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债权代理协议》,债权代理人履行以下权利与义务:

1、监督和报告。

(1)勤勉尽责地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债权代理人应及时收取并查阅发行人依据《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而向其交付之与发行人资信状况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依据发行人的陈述和上述文件资料对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是否发生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做出判断。

(2)债权代理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应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监督。

(3)债权代理人应对偿债资金专户的设立、资金存储及支付情况(如有偿债资金专户)进行监督。

(4)发布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债权代理人应于发行人每年公布上年度审计报告的同时,发布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分析。

2、召集和通知。

(1)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依据《债权代理协议》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并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将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及授权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就有关决议内容协助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2)债权代理人在得知《债权代理协议》4.9款规定的情形发生后,应根据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以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3、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

(1)代理债券持有人签署所有与本次债券相关的监管协议(如需)。

(2)为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沟通、谈判及诉讼提供协助。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相关要求,为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谈判及诉讼事务提供便利和协助。

(3)债权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债权代理协议》的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后,有权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授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如下行动:1)参与整顿、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2)对发行人向债权代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做出有效的债券持有人放弃对发行人所享有之权利或豁免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所负担义务的表示;4)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以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名义对外做出其他必要的意思表示。

债权代理人依据前款约定所为之行为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4)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采取适当行动。债权代理人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或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发行人将可能发生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本次债券的相关债务时,应依据《债权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会议形成的决定采取要求发行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行动。

债权代理人应将发行人或法定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债券持有人。

(5)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授权。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权利授权债权代理人行使。债权代理人接受该等授权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采取的行动,发行人及各债券持有人均应认可并配合。

4、其他。

(1)即便未明确约定于《债权代理协议》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须由债权代理人行使的职权,债权代理人亦有权行使,并可得到发行人及各债券持有人的尊重和配合。

(2)债权代理人不得将其在《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但债权代理人有权自行聘请专业顾问,协助其履行其在《债权代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3)免责声明。债权代理人不对本次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监督义务外,不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除依据适用法律和《债权代理协议》出具的证明文件外,不对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本款项下的免责声明不影响债权代理人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承担的责任。

(三)发行人的通知与告知义务

依据《债权代理协议》,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当立即或不得迟于知悉相关事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

1、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

2、发行人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及/或本金;

3、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或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按期足额划付偿债资金,或在该偿债资金专户上设定权利限制(如涉及偿债资金专户);

4、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5、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7、发行人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8、发行人拟做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主体变更事项的决定;

9、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发行人拟申请发行新的债券;

11、发行人订立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12、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关系到发行人盈利前景、偿债能力等影响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1)发行人拟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总资产的50%以上;或拟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其同期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拟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发行人拟进行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债务重组、重大资产置换;

(3)发行人资产拟被政府部门或企业主要股东剥离、或股权被无偿划转;

(4)发行人拟进行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13、发生政府部门或企业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决策的情形;

14、发行人拟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款;

15、发行人拟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16、发行人拟变更或解聘债券债权代理人;

17、发行人或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

18、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

19、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0、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的;

21、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交叉违约条款的;

22、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发改委或债券上市流通场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上述情形,除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外,同时应附带加盖发行人公章的该等事件的证明文件,对上述情形的发生做出详细说明,并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如上述第12项之情形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案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应就资产重组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不应低于发行人原主体评级,且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发行人如上述第15项之情形拟变更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不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公告日为债权登记日)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发行人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如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行人直接向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四)发行人其他事项的告知

其他事项的告知。发生如下事项时,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债权代理人:

1、发行人拟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因故无法按照债权代理人及/或债券持有人要求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2、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谈判或诉讼相关情形及进展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4、发行人未能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作为发行人的义务、或未能履行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之外的其他规定;

5、其他为保证债权代理人依据《债权代理协议》行使职权而需告知债权代理人的情形。

(五)发行人加速到期还款义务

发生如下情形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合法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债券项下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视为立即到期,由发行人立即予以兑付:

1、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或所延期限已到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

2、发行人明确表示或债券持有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发行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

3、发行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被撤销,且本次债券项下之权利义务无人承继;

4、发行人的主体评级或本次债券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

5、根据《债权代理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发行人需加速还款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规范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

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1、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发改委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通知的规定无需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除外,同时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3、对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实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决议;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等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变更事项时,本次债券持有人权利的行使;

5、变更本次债券债权代理人;

6、对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修改《债权代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协议以替代原协议作出决议;

7、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8、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次债券上市交易场所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2、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3、债权代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发改委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通知的规定无需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除外;

5、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本息;

6、发行人明确表示或债权代理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发行人将无法履行到期债务;

7、拟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债权代理人;

8、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实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且重组方案关系到发行人盈利前景、偿债能力等影响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

9、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或其他主体变更的情形;

10、发行人主体评级或本次债券评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1、发行人未能及时设立专项偿债资金专户,或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按期足额支付偿债资金或在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账户上设定权利限制(如涉及偿债资金专户);

12、本次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

13、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的;

14、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交叉违约条款的;

1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加速到期条款

本期债券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出现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在知悉该情形后立即通知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期债券PPP项目出现提前终止的情形;

2)可能对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在接到债权代理人的本期债券加速到期通知后履行本期债券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义务。

四、交叉违约条款

发行人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包括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出现违约(本金、利息逾期或债务已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其他附加速到期宣告权认定的违约形式)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未付,视同本次债券发生违约,需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具体处置程序如下:

1、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在知悉上述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通知: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知悉上述触发情形发生或合理认为可能构成该触发情形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知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

3、救济与豁免机制: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或被合理推断应知悉)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公告召开持有人会议,并按照公告约定时限召开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可做出适当解释或提供救济方案(增加担保/提高票面利率等),以获得持有人会议决议豁免本次公司债券违反约定。投资人有权决定是否豁免(可选择无条件豁免/享有回售选择权/有条件豁免)。

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持有人会议作出的上述决议。如果持有人会议未通过的,视同未获得豁免,则在该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若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到期之日),发行人承诺履行下列投资者保护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

(1)发行人承诺本次公司债券本息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次日立即到期应付,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2)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次日提起诉讼或仲裁;

(3)发行人提前赎回;

(4)投资者选择性提前回售;

(5)增加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信用增进措施;

(6)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

4、宽限期机制:若发行人在上述触发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对相关债务进行了足额偿付,则不构成发行人在本次公司债券项下的违反约定,无需救济与豁免机制。

第十五条风险揭示

一、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经济周期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次债券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2、偿付风险

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可能不能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会对本次债券按时还本付息造成一定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次债券的具体上市或交易流通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次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困难。

4、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相关风险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募集说明书》中所载明用途。如果发行人出现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将对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产生一定影响,不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5、募投项目投资风险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10.20亿元,拟将5.1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开封市体育中心项目的建设,5.10亿元用于发行人补充营运资金。发行人已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所投项目进行了严格筛选和科学论证,但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项目收益不及预期,进而对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产生一定影响。

6、偿债保障措施风险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偿付计划和全方面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发行人自身优良的偿付能力、募投项目稳定的收益、详尽的偿债工作计划、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等,以确保本次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但偿债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受到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偿债保障措施无法按原计划进行,进而对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产生一定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项目运营风险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开封市体育中心项目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正式动工、同时由于该项目运营期较长,发行人的运营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该项目的收益,故项目完工后能否达到预期收益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项目建设的风险

发行人虽然对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在经济、技术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但由于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也将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项目建设能否如期竣工及正常投入运营,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效益和未来发展造成影响。

3、资产负债率偏高,债务压力增大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持续增长,公司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均呈持续增加的趋势。2015-2017年末,发行人负债总额分别为2,525,110.88万元、4,883,012.48万元和5,452,858.13万元,负债率分别为74.52%、76.73%和76.33%。近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偏高,且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投资项目的投建,发行人的负债总额仍会增长,将给发行人带来一定的偿债风险。

4、存货风险

发行人的行业性质和发展规模决定其存货金额较高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2017年末,发行人存货净额(扣除跌价准备)分别为2,114,815.33万元、4,024,227.73万元和3,811,801.34万元,分别占流动资产总额的70.83%、69.80%和62.97%。从结构上看,存货余额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工程施工,三者所占比例超过存货总额的99%。存货对企业的空间、时间和资金形成三重占用,存货储量不足,可能影响生产;而储量过高,则易造成存货成本过大;如果企业对市场形势把握不当,或外部经济环境突变,均可能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因此,近年来虽然公司不断加强自身存货管理,提取必要跌价准备,但仍面临价格变动、产品过时和自然损耗等多方面存货风险。

5、未来资本支出较大风险

发行人2018年-2022年计划投资额分别为41.42亿元、30.83亿元、36.66亿元、55亿元和65亿元,5年计划总投资额为228.91亿元,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房地产领域,资本支出规模较大,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及对外融资。如受到信贷紧缩的影响或其他资金来源未能落实,将会影响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而对企业未来项目投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

6、受限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受限资产总额为1,233,391.51万元,占总资产的17.27%。受限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虽然目前发行人的声誉及信用记录良好,与多家银行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存在银行借款本息违约偿付的情形,但未来若因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按时及足额偿付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将有可能导致受限资产被冻结或处置,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7、其他应收款回收的风险

2015-2017年末,发行人其它应收款净额(已扣除坏账准备)分别为138,011.15万元、674,593.75万元和777,556.0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2%、11.70%和12.85%。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逐年增加,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在2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51,419.25万元,占全部其他应收款的比例为19.31%。虽然其他应收款总体账龄较短,但如其他应收款出现无法回收的情况,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三)与政策相关的风险

1、房地产行业政策及土地政策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等业务,易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影响。从2002年以来,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宏观政策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从信贷、土地、住房供应结构、税收、市场秩序、公积金政策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宏观政策将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总体供求关系、产品供应结构等,并可能使房地产市场短期内产生的波动。

此外,土地是房地产开发必不可少的资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转让等方式取得拟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规划和城市建设等多个政府部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若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结构、土地使用政策等发生变化,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建筑施工等业务,其盈利能力与宏观经济周期有着比较明显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缓或甚至出现衰退,地方政府可能改变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关工程建筑的需求可能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的建筑施工业务板块带来一定影响。

二、风险对策

(一)与本次债券相关的风险的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在设计本次债券的发行方案时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通过合理确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以保障投资者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此外,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上市或交易流通,提高债券流动性,有利于投资者适当规避利率风险。

2、偿付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拥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的优势,增强多元化业务经营管理能力,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本次债券的本息兑付提供可靠保障。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将加强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控,严格控制资本支出,确保合理收益,增强对本次债券还本付息的支撑。

(2)发行人目前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充足,其自身现金流足以满足本次债券本息兑付的要求。在本次债券发行之前,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债券偿债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设立偿债专户。

(3)发行人将充分发挥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及融资能力,积极调动社会资金,分散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以提高本次债券的流动性。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也将促进本次债券交易的进行。此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公司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逐步改善,本次债券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4、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相关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时将募集资金存入募集专户,并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安排。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或变更募投项目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规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5、募投项目投资风险的对策

即使发行人选择在本次债券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全额兑付本次债券,为满足项目建设的后续资金需求和长远发展,发行人也将寻求其他长期融资方式来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届时也会给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机会。同时,近年来我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攀升,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了多种投资机会。此外,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相关风险。

6、偿债保障措施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不断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发挥行业优势和政策优势,提高盈利水平,以保持自身偿付能力。其次,发行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和制度管理,严格执行偿债计划,及时按规开设偿债专户,增强偿债制度保障,将不确定因素压缩到可控范围。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的对策

1、项目运营风险的对策

开封体育中心项目将由发行人子公司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珠江文体是国内较早采用BOT模式运营体育场馆的专业机构,目前运营管理了六个建制体育场馆。凭借在体育场馆运营管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品质,珠江文体已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最具影响力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专业机构。本次募投项目的运营期间,珠江文体可依靠丰富的同类项目经验为项目营运提供支持。

2、项目建设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计划,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和建设周期,将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督工作分开,确保工程保时保质完成以及项目投入资金的合理使用。另外,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均由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公司承担,关键工程经过反复论证,并由专业人员跟踪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发行人还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并如期按质竣工和及时投入运营。

3、资产负债率偏高,债务压力增大风险的对策

虽然发行人近年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仍处于行业合理水平,公司融资计划与业务增长速度相匹配。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部分短期债务,使得负债结构进一步合理化。此外,发行人畅通的融资渠道对偿债能力构成了有力的支撑。同时,发行人还将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升对资金的管理能力,提高相关业务的盈利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体而言,发行人负债结构健康,债务压力可控。

4、存货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大商品房销售的力度及其他应收款回款的能力,确保资金的顺利回流。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用政策,对存货、其他应收账款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做好其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控制,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存货等风险。针对未来行业环境及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对行业及政策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行业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以降低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对公司经营和盈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5、未来资本支出较大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在建项目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件及社会效益。发行人凭借较强的资本实力、资源优势及所持有的高品质土地储备为未来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基础。此外,公司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与外部各金融机构合作关系稳定,历史信用状况良好。发行人将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筹资有效减轻资本支出压力。

6、受限资产规模较大的应对措施

公司资产受限的原因为保函保证金、按揭担保保证金和贷款抵押。受限资产的主要部分为存货中用于开发贷款抵押的土地,而公司存货已经充分计提减值准备,不存在存货价格暴跌影响公司运营能力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况;发行人2017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882,918.78万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仅为4,940.59万元,因此发行人现行的受限资产规模不会对本次债券偿还带来不利影响。

7、其他应收款回收风险的应对措施

2016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较2015年末增加536,582.60万元,增幅388.80%,主要为收购子公司导致的增长。其中清远广州后花园公司(美林湖项目的项目公司)预付被并购方股东优先利润分配款项30.00亿元,该笔款项将在项目公司实际产生利润时进行抵扣。根据规划,美林湖项目未来十年将依托广清一体化良好的发展政策和区位优势,打造为区域高端国际社区,结合广州的经济发展和购房刚需,该项目预计可以产生稳定的收入。故该笔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较高。发行人其余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工程垫付款、工程保证金、往来款等,单笔金额较小且分散,发行人已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故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总体可回收性较高。因此其他应收款的回收不会对发行人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三)与政策相关风险的对策

1、房地产行业政策及土地政策风险的对策

针对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将与政府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判断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调整方向,对经营业务进行周密规划,使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积极应对产业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由此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增强抵御政策性风险的能力。

2、经济周期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是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涉及建筑施工、房地产、酒店管理、咨询设计等板块。随着发行人产业链的延伸,各环节业务板块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综合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对策。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

一、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概要

上海新世纪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1],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代表发行人和本次债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

(一)评级观点

1、主要优势

(1)股东支持。珠实集团为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股东背景较强,能够在资产注入、增资等方面得到较大支持。

(2)业务协同性较强。珠实集团已形成了建筑施工、工程服务、房产开发、物业出租以及旅游酒店等多业务协同发展的格局,综合经营能力较强,在华南地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土地成本优势。珠实集团在建及在售房地产项目拿地时间较早,土地成本优势较明显,并有三旧改造政策支撑,项目效益良好,房产销售价格弹性较强。

(4)资产质量良好。珠实集团持有多处经营性物业,所处地段较好,且大部分以成本法入账,实际潜在价值较高。

2、主要风险

(1)房地产政策调控风险。珠实集团主业发展受房地产市场和基建投资影响大。在房地产政策调控背景下,或将对公司房产开发项目的去化、资金回笼、对外融资等形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将影响公司建筑施工的业务承接。

(2)房地产业务资金平衡压力显著加大。珠实集团在建和拟建项目体量大,后续开发投资资金需求明显加大,当前部分项目去化速度较慢,在销售去化资金回笼慢于开发投资支出的情况下,后续资金压力显著加大。

(3)资产负债率偏高,债务压力较大。近年来,珠实集团债务规模持续扩大,财务杠杆维持在偏高水平,债务以刚性债务为主,虽然2017年以来期限结构有所改善,但整体看公司偿债压力依旧较大。

(4)管理难度增大。珠实集团分子公司众多,业务经营主体分散,管理链条较长。且2015年以来公司以股权加债权的形式将房地产业务拓展到新的区域,增加了项目的管理难度。

(5)募投项目回款风险。本次债券募投项目公益性较强,场馆运营收入规模及稳定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现金回笼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给予的建设投资补贴。近年来政府方财政自给欠佳,收支平衡主要依赖于上级补助。本募投项目在回款的及时性等方面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海新世纪将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对本次债券每年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上海新世纪将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上海新世纪将密切关注发行主体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上海新世纪,并提供相关资料,上海新世纪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上海新世纪公司网站对外公布。

二、信用评级情况

(一)发行人近三年主体评级情况

2015年7月20日,上海新世纪通过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2016年6月3日,上海新世纪通过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2017年6月28日,上海新世纪通过跟踪评级,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调高为AAA。

(二)发行人近三年主体评级差异与说明

2017年6月28日,上海新世纪通过跟踪评级,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从AA+调高为AAA,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受股东支持力度较大、业务协同性较强及财务弹性较好。

三、银行授信情况

本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并持续获得其授信支持,间接融资能力较强。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获得银行授信402.52亿元,已使用额度为258.29亿元,还有未使用授信额度144.23亿元。

四、发行人信用情况

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况。

第十七条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债券发行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通过对发行人、有关介机构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适当核查后认为:

(一)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现阶段必需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该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本次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评估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股东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五)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七)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适当核查,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且与持股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八)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主要资产权证齐备、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均系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除披露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外,发行人近期无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安排。

(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十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关环保部门已出具批准文件;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重大环境保护违法案件,以及因此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十四)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六)发行人已与海通证券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方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债权代理人、募集资金和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的主体资格。

(十七)发行人已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本次发行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PPP专项债发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和其他相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发行已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十九条备查文件

一、文件清单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次债券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二)《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经审计的2015年至2017年财务报告;

(五)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PPP项目专项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八)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PPP项目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PPP项目专项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点、方式及联系人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次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中心大厦南塔28、29楼

联系人:伍松涛

联系电话:020-87609899

传真:020-87779188

邮政编码:510095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肖霞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二)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次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网站查阅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一部分。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18年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领域产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网点一览表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1]除AAA、CCC及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