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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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0证券简称:博瑞传播公告编号:2018-048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8年6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93,332,0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933,320.9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新闻宾馆、包头绝缘材料厂成都采购站、B882662682(股东代码)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2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薇、陆彦朱、李佳根

联系电话:028-87651183、62560962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38号“博瑞·创意成都”大厦A座23楼

邮政编码:610063

联系传真:028-62560793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