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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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18-047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1号)核准,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隆达”)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40元,共计募集资金53,5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3,1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50,4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发行费用1,929.90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70.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507号)。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8,532.89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0,291.5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投资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截止2018年7月11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9,667.04万元,其中2018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134.15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9,320.0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投资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50万打特种浸涂胶劳动防护手套项目”和“年产300万打特种浸涂胶劳动防护手套手芯项目”对应的剩余募集资金转入投入“年产2400吨多功能、高性能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项目”。具体内容见2018年6月15日披露的《康隆达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18年7月3日披露的《康隆达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新材料”)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年产2400吨多功能、高性能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8年7月12日,公司、金昊新材料、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金昊新材料开立的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71020210120100110779,截至2018年7月11日,专户余额为9,320.0324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年产2400吨多功能、高性能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成、谢思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和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丁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和丁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