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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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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5证券简称:*ST三维公告编号:临2018-077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等28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7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田建文、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王勤旺、王国胜、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张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梁小元、王永义、梁国胜:

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整改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 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王玉柱等人作为山西三维时任董事长、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董事、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未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应对山西三维的上述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你公司及王玉柱等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玉柱等28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