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1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8-015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5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080号】及《民事起诉状》。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里公司”)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市中院并将相关人列为第三人。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0)。

该案随后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并进行判决,公司因不服市中院判决于2015年4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上诉,同年11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审。上述过程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1日、10月13日、12月2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5-009、临2015-037、临2015-041)。

省高院发回重审后,2016年5月9日、6月28日,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25日公司收到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初88号】,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3)。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18年1月公司收到省高院传票,该案于2018年2月6日举行听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1)。

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调解书【(2017)湘民终834号】,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邮置业公司”)、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公司”)、盛德里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同意就本案纠纷向盛德里公司支付人民币8500万元,盛德里公司同意就本案纠纷不再向湘邮科技公司主张权利。

2、东怡公司将第一项约定的款项支付至盛德里公司或其指定的账户。

3、支付方式及担保约定如下:

(1)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共同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给盛德里公司,盛德里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之内申请将(2016)湘01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查封的公交总公司名下的全部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同时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盛德里公司均同意将涉案2014年1月25日签订的《会议纪要》中所涉韶山北路38号项目土地(已抵押)进行司法冻结保全担保,以置换前述解除保全标的物。

(2)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400万元给盛德里公司,盛德里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之内申请将(2016)湘01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查封的一楼其他房产解除查封。

(3)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给盛德里公司。

(4)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给盛德里公司,盛德里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之内申请将(2016)湘01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查封的二楼房产解除查封。

(5)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给盛德里公司。

4、违约责任: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若延迟支付前列款项,一个月之内按照年利息15%的利率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则按照年利息24%的利率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盛德里公司迟延履行其申请解封的义务,东怡公司付款期限相应延长。

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6、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00元,减半收取118400元,共计360200元,由东怡公司负担180100元,由盛德里公司负担1801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湘民终834号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