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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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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9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10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7月10日以文本或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武吉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为解决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汽车销售过程中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同意申龙客车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购车提供融资租赁贷款服务。申龙客车对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租赁风险缓释金补足和权益购买保证,本保证担保总额度为15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在充分考虑未来客户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公司决定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并由公司为该笔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20,0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期限一年,并由公司为该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20,000万元,期限一年,并由公司为该笔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申请银行授信15,000万元,期限三年,并由公司为该笔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9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解决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汽车销售过程中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同意申龙客车与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购车提供融资租赁贷款服务,由客户(承租人)与合作金融机构(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以租赁物(汽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龙客车将按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得货款,客户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将购车款以租金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申龙客车对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租赁风险缓释金补足和权益购买保证,本保证担保总额度为15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申龙客车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客户向金融机构缴存租赁风险缓释金,公司承担补足义务;客户出现严重违约情形时,公司需履行权益购买义务,支付权益购买价款。权益购买价款支付完毕后,金融机构将汽车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申龙客车。

申龙客车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的销售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第三方渠道快速实现公司销售并及时回款,节省公司资源投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此销售方式也是国内比较普遍的汽车按揭贷款销售方式。

申龙客车将成立专门管理部门并安排专业人员在客户所在地配合采取控制风险措施,使申龙客车所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且在可控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未来客户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公司决定将本次申龙客车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誉良好且具备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客户。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申龙客车拟与金融机构就厂商租赁整体合作签订《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目标:金融机构与申龙客车拟就融资租赁事宜展开合作,按照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由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在金融及资金方面的优势,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为申龙客车的产品销售提供租赁配套服务。

2、租赁物范围:租赁物为申龙客车出具的《业务确认函》确定的由申龙客车生产或由公司、公司子公司及旗下经销商销售的系列汽车产品。如承租人(客户)所购的产品需另行加装其他设施的,标的物包括该部分(简称:上装部分)。

3、合作区域:申龙客车及其经销商产品销售的所有地区。

4、合作额度:金融机构核准申龙客车在产品销售配套融资租赁上的合作额度为150,000万元,额度有效期内合作额度可循环使用。在额度有效期内,由申龙客车对额度内的单笔融资租赁业务为承租人提供权益购买保证,权益购买保证的范围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5、合作期限:合作协议签署生起效之日至合作额度内最后一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次合作额度的有效期为壹年。

6、合作模式:每笔融资租赁项目均采用售后回租租赁模式开展。

7、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为准。

8、风险缓释金补足:申龙客车承担客户向金融机构缴存租赁风险缓释金的补足义务。

9、权益购买保证:申龙客车就合作额度内的每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向金融机构提供权益购买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申龙客车采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为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提供资金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汽车销售方式之一。申龙客车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申龙客车的营运资金效率,该项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拉动公司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的增长,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龙客车联合金融机构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模式,是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汽车按揭贷款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能够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没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龙客车联合金融机构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模式,是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汽车按揭贷款方式,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财务顾问对申龙客车联合金融机构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16,2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总计1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16,2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1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9%。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截止目前,因客户汽车按揭贷款逾期,公司承担权益购买责任的款项余额为562.4万元。上述余额为公司并购申龙客车前已发生的存量业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9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召开第八届第四十二次董事会,以6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光学”)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2,000万元;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向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保理”)申请办理20,000万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旭飞”)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申请20,000万元贷款;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昆山”)向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昆山农商行新区支行”)申请15,000万元银行授信。公司为上述银行贷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因腾达光学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为腾达光学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64219807

住所:吴江区松陵镇友谊村12组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注册资本:2,4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学产品研发、销售;包装制品、胶粘制品、线材、光电产品的销售;胶带、保护膜、绝缘材料、胶粘类产品、光电膜材(扩散片、反射片)、离型纸、硅胶片的加工、销售;光电组合产品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腾达光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名称: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03282964N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城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客车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汽车空调装配;五金加工;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电五金、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与公司关系:申龙客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被担保人名称: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495632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注册资本:16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平板显示产业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提供平板显示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纸制品。

与公司关系:郑州旭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4、被担保人名称: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391312X0

住所: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溪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平板显示材料及其配套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液晶显示技术的咨询及服务;通讯设备、计算机、电视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械设备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下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彩色滤光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及维修服务;电真空玻璃器件及配套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及维修服务。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东旭昆山88.89%股权,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东旭昆山11.11%股权,东旭昆山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目前,上述四家子公司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被担保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腾达光学的总资产26,050.56万元,总负债18,717.09万元,净资产7,333.46万元,资产负债率71.85%。2017年1-12月腾达光学营业收入25,658.45万元,净利润2,162.3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腾达光学的总资产38,563.73万元,总负债27,975.17万元,净资产10,588.56万元,资产负债率72.54%。2018年1-6月腾达光学营业收入13,969.20万元,净利润1,255.1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被担保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申龙客车的总资产569,216.67万元,总负债428,174.67万元,净资产141,042.00万元,资产负债率75.22%。2017年1-12月申龙客车营业收入390,099.85万元,净利润19,924.8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申龙客车的总资产839,979.78万元,总负债546,820.91万元,净资产293,158.87万元,资产负债率65.10%。2018年1-6月申龙客车营业收入97,057.92万元,净利润4,344.6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被担保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郑州旭飞的总资产438,980.37万元,总负债232,540.70万元,净资产206,439.67万元,资产负债率52.97%。2017年1-12月郑州旭飞营业收入165,232.52万元,净利润17,058.2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郑州旭飞的总资产507,047.51万元,总负债294,611.83万元,净资产212,435.68万元,资产负债率58.10%。2018年1-6月郑州旭飞营业收入73,927.65万元,净利润3,852.3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被担保公司: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旭昆山的总资产103,610.33万元,总负债13,803.49万元,净资产89,806.84万元,资产负债率13.32%。2017年1-12月东旭昆山营业收入8,117.36万元,利润总额-50.99万元,净利润-50.9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东旭昆山的总资产139,755.76万元,总负债49,989.17万元,净资产89,766.59万元,资产负债率35.77%。2018年1-6月东旭昆山营业收入1,640.93万元,净利润-40.2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

1、腾达光学向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2,000万元;

2、申龙客车向悦达保理申请办理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20,000万元;

3、郑州旭飞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20,000万元;

4、东旭昆山向昆山农商行新区支行申请的银行授信15,000万元。

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腾达光学是公司光学膜片与光电胶带的生产、销售主体;申龙客车是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实施主体,肩负公司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重任;郑州旭飞是公司第5代玻璃基板产线的运营主体之一,肩负着公司玻璃基板产品的生产、销售重任;东旭昆山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募投项目“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肩负着公司彩色滤光片产品的生产、销售重任。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生产及发展,增强其综合实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腾达光学、申龙客车、郑州旭飞及东旭昆山的上述银行贷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16,2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总计5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16,2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5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9%。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9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30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15:00至2018年7月30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5日。

B股股东应在2018年7月20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为汽车销售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传 真: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2、现场登记时间:2018年7月26日9:00-11:00, 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电话: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联系人:王青飞 杨秀权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八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413

2. 投票简称:东旭投票

3.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8年7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29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9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01,101,556.27 元。2017年12月7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105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于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商业银行”)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衡水银行荣华支行”)新增开立四个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四个账户均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新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详情如下:

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与阳泉商业银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于2018年7月11日签署完成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收到公司及旭虹光电与衡水银行荣华支行、中天国富于2018年7月11日签署完成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旭虹光电、阳泉商业银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子公司,为其“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11519500013,截止2018年6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申龙客车、阳泉商业银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11524500016,截止2018年6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并仅可将募集资金增资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衡水银行荣华支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乙方: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72720500051,截止2018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支付交易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杨浩杰(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检查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公司、旭虹光电、衡水银行荣华支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子公司,为其“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76144400012,截止2018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杨浩杰(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检查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