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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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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68 股票简称:葛洲坝 编号:临2018-034

债券简称:16葛洲Y1 债券代码:136994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因2018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发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因2018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葛洲Y1”,代码“136994”。

(三)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第二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4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3.24%,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

(六)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八)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九)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24%,每手“16葛洲Y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4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二)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因2018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葛洲Y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葛洲Y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葛洲Y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7-59270357,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厦,邮政编码:43003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奕凡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厦

联系电话:027-59270353

邮政编码:430033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颖、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44

特此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附件:

“16葛洲Y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068 股票简称:葛洲坝 编号:临2018-035

债券简称:16葛洲Y2 债券代码:136995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因2018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发行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因2018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葛洲Y2”,代码“136995”。

(三)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第二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4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3.48%,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

(六)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八)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九)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48%,每手“16葛洲Y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8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二)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因2018年7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葛洲Y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葛洲Y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葛洲Y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7-59270357,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厦,邮政编码:43003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奕凡

地址: 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厦

联系电话:027-59270353

邮政编码:430033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颖、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44

特此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附件:

“16葛洲Y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