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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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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18-0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招商银行)于2018年7月10日发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7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5名,实际参会董事1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建红、付刚峰、洪小源、苏敏、张健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为10票。

同意: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同意: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关联董事田惠宇、李浩回避表决,有效表决票为13票。

同意:1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

同意: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四项关联交易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招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的议案》。

同意: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涉及质押本公司股份事宜备案的议案》,同意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涉及质押本公司股份事宜的备案。

同意: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0%的股东)拟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规定,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需就可交换债券的发行设置以本公司A股股票为质押物的质押担保,预计最终涉及质押担保的本公司A股股票不超过1亿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39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版)〉的议案》。

同意: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3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18-0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制定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本公司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以上授信都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2018年7月6日,本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8年7月13日,本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5人,实际参会董事1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

1、关联董事李建红、付刚峰、洪小源、苏敏和张健回避表决,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同意:

(1)给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800亿元,授信期限2年。

(2)本笔集团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授信。

(3)若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单一企业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需按规定履行向本公司股东大会报批的程序。

(4)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授信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2、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6年6月27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650亿元,授信期限2年。截至2018年5月31日,授信余额折人民币197.32亿元。

(二)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

1、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同意:

(1)给予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540亿元,授信期限2年。

(2)本笔集团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授信。

(3)对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授信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2、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不涉及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1、关联董事田惠宇、李浩回避表决,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同意:

(1)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30亿元,授信期限1年。

(2)本笔同业综合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授信。

(3)对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授信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2、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7年6月26日,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0亿元,授信期限1年,截至2018年5月31日,授信余额折人民币60.01亿元。

(四)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1、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同意:

(1)给予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200亿元,授信期限1年。

(2)本笔同业授信额度为并表授信额度,包括本公司及附属机构(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3)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2、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不涉及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29.97%,属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同时本公司董事长李建红,副董事长付刚峰,董事洪小源、苏敏、张健兼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因此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2、关联人基本情况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其经营总部设于香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1.42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红。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多元化综合性企业集团,业务主要集中于交通、金融、房地产三大核心产业,聚焦于基础设施与装备制造、物流航运、综合金融、城市与园区综合开发四大板块。

2017年,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701.47亿元,净利润人民币469.87亿元;截至2017年末,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1,976.47亿元,净资产人民币5,188.64亿元。

(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派驻监事傅俊元,属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因此其构成本公司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的关联方;本公司监事傅俊元兼任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相关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2、关联人基本情况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注册地为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5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刘起涛,主营业务包括:国内外港口、航道、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总承包,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隧道等总承包,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内国际工程招标等。

2017年,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367.47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01.24亿元;截至2017年末,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1,929.82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658.44亿元。

(三)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董事田惠宇、李浩同时担任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此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2、关联人基本情况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深圳前海,注册资本人民币28.5932亿元,法定代表人章杨清,主营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7年,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1.63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1.89亿元;截至2017年末,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469.80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6.41亿元。

(四)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监事靳庆军同时担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此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2、关联人基本情况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天津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2016年3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注册地天津,注册资本人民币60.7亿元,法定代表人李宗唐,主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结汇售汇,办理国际结算,同业拆借,提供担保等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7年,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1.43亿元,净利润人民币39.43亿元;截至2017年末,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7,019.14亿元,净资产人民币447.56亿元。

三、公允交易原则的履行

以上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对于属于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的关联方,本公司不得对其发放无担保贷款,也不得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其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梁锦松、黄桂林、潘承伟、潘英丽、赵军、王仕雄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给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800亿元、给予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540亿元、给予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30亿元、给予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200亿元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十届九次会议纪要;

2、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3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18-03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275亿元境内优先股于2018年1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作为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项目持续督导的联席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原指定保荐代表人林瑞晶女士和罗勇先生负责本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瑞银证券发来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因工作变动,林瑞晶女士不再负责本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瑞银证券现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刘文成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林瑞晶女士担任本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本次变更后,瑞银证券指定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刘文成先生和罗勇先生;另外一家联席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维持不变,仍为王玉亭先生和卫进扬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刘文成先生简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3日

附件:刘文成先生简历

刘文成,保荐代表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工作超过18年,作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的项目主要包括:2018年中信建投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2017年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2016年中信建投证券首次公开发行H股项目、2015年东兴证券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2015年光大银行优先股项目、2013年光大银行首次公开发行H股项目、2011年新华保险A+H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2007年及2009年中国太保先A后H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2008年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络财务顾问项目、2007年中国石油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2007年中国平安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2006年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及首次公开发行A股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刘文成先生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