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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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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各自领域内的丰富经验与资源优势,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乙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作方情况

名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0号丰铭国际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梅孝峰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代理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代理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保险业务合作。

1、乙方为甲方提供财产险、责任险、农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等全方位保险服务,并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服务;双方协议签订后,乙方认定甲方为重要客户,在开展新业务,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时,优先向甲方宣传。乙方在为甲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时,应充分听取甲方意见及建议;

2、乙方应充分发挥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信托、租赁、小微金融、评级和海外业务等方面的优势,与甲方在生猪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生猪养殖上下游行业、金融资产业务等各领域进行深度合作,并根据甲方的个性化需求,提供资金融通、信用支持等综合服务;

3、乙方安排专属团队向甲方提供双方合作框架内的保险服务及外围服务,利用乙方的行业优势、产品优势,为甲方在分散经营风险、筹集发展资金、拓展业务规模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

4、乙方愿意为甲方及甲方的合作伙伴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在处理双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时,凡涉及到甲方合作伙伴的,应积极听取甲方意见;

5、乙方为甲方提供及时高效的保险理赔服务,根据业务规模,及时增加、更新理赔所需软硬件设备,并保持设备的先进性,保证查勘定损和赔款支付效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6、甲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乙方的合作,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优先选择乙方为保险业务的最主要合作保险公司;

7、甲方将积极协调下属单位及关联单位优先选择乙方或其分支机构为保险业务的合作保险公司;

8、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9、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内容沟通,工作内容具体为投保资料报送、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华财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长期、稳定,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将促进双方今后展开更多层次、更多领域的深度合作。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加强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文件。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其所属企业、业务关联公司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可就本协议进行具体合作事宜的详细协商,并在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下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公司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各自领域内的丰富经验与资源优势,密切双方合作,实现强强联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乙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作方情况

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周继东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构建全面业务合作关系,遵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一)生猪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作

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相关机构审批的前提下,为甲方在生猪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提供综合服务,助力其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能扩张,从而推动生猪养殖行业供给侧改革。

(二)生猪养殖上下游领域深度合作

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相关机构审批的前提下,与甲方在生猪养殖行业上下游行业等各领域进行深度合作。乙方将紧密结合金融助力农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为甲方在农业领域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三)银行、保险等其他业务合作

乙方将利用集团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同优势,协调集团旗下的银行、保险等机构,根据甲方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资金融通、信用支持、农业保险等综合服务,为其成长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双方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意向合作关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合作,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任何对本协议进行的修改,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本协议。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终止或变更。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双方办理具体业务时,应另行签订具体协议,具体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具体协议条款为准。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全面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构成甲乙双方具体合作业务项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公司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18年7月9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为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地区如期脱贫和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企扶贫基金”)签署《投资协议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协议约定与央企扶贫基金共同投资设立南阳市牧原贫困地区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牧原发展”),牧原发展注册资本拟设定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17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83%。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7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1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8年7月1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

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牧原股份”或“乙方”)为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地区如期脱贫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企扶贫基金”)签署《投资协议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协议约定与央企扶贫基金共同投资设立南阳市牧原贫困地区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牧原发展”),牧原发展注册资本拟设定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17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83%。

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本次交易及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及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甲方: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注册资本:1537616.618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以及养老、医疗、健康产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央企扶贫基金成立于2016年10月,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投资于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以及养老、医疗、健康等产业的公司制基金。其经营宗旨为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如期实现,统筹兼顾政策目标和市场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和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和内生动力,促进贫困地区如期脱贫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与央企扶贫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合意

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南阳市牧原贫困地区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以主管工商行政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二)筹建安排

双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协议约定之原则商定并签署公司章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公司名称与暂定名称不一致的,如公司章程已由双方签署,则双方应采用原章程文本(修订公司名称)重新签署公司章程。

双方将在公司章程订立后按章程规定完成选举/委派/提名董事/监事等。

(三)公司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经营期限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前湾村“312”国道南。

经营范围:生猪、种猪养殖及销售;饲料加工、销售;养殖技术的服务推广;粮食购销;猪粪处理,畜牧业投资(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期限:10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

(四)公司注册资本

牧原发展注册资本定为240,000万元人民币,由双方分别以货币认缴,双方认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公司治理

牧原发展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职权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牧原发展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根据乙方提名选举产生。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董事职权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牧原发展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根据乙方提名/建议选举和更换,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牧原发展设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之聘任或解聘事宜由执行董事决定。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违约及责任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情形即应视为该方违约:

1、该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

2、该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

3、该方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是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

违约方应自收到另一方明示其违约的通知后三十(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之全部损失,本协议就特定违约事件之违约责任另有特别约定时从其约定。除非另有相反的明确约定,本协议各条款关于特定违约事件后果与责任的约定应同时适用及执行(如该等后果与责任存在实质性冲突,则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

(七)其他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作为央企扶贫基金之管理人,全权代表央企扶贫基金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管理央企扶贫基金股权并行使央企扶贫基金股权项下权利。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投资协议、设立南阳市牧原贫困地区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投资于贫困地区能更好实现扶贫工作目标,帮助贫困地区精准脱贫,同时也帮助公司更加切实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五、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完成后,存在公司管理、资源配置、人力资源整合等风险,公司将不断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书》;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