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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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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4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自动撤诉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882,114.60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354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淼森”)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79.10万元,并要求许晓明、岳金玉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许晓明、岳金玉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245.6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7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号公告。

2017年11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济南淼森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03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08”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济南淼森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济南淼森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淼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