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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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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触发转型条款并确定转型的
公告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原基金”,基金代码:160323)的基金合同自2016年12月26日起生效,原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封闭期长度为18个月,封闭期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原基金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6日(含)进入首个申赎开放期。

原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当某次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规模不足5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首个开放期末日即2018年7月16日日终,原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亿元,触发上述转型条款。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11日、7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转型条款的提示性公告》,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原基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正式转型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现将转型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7日起,原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转型后基金名称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为“华夏磐泰混合(LOF)”,基金场内简称为“华夏磐泰”,基金代码为“160323”。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的《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了解基金详细信息。

二、自2018年7月17日起,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了解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三、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7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其基金合同约定条款转型而来。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转型公告,自正式转型日2018年7月17日起,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赎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不受转型影响。

2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为1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1,00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份额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7天的,收取1.5%的赎回费,持有满7天以上(含7天)的,赎回费为0.5%,场内份额赎回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或以天天盈账户作为指定扣款账户。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公告执行。

5.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6.1.1场外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08单元(200040)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1058、020-37277484

传真:020-38067182

(15)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1.2场外代销机构

6.1.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6.2.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办理机构(仅限场外份额)

6.2.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6.2.2代销机构

6.3各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相关规定。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场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后续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