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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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8-061

债券代码:122408 债券简称:15美都债

债券代码:150172 债券简称:18美都0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美都债”本息兑付和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4日

●债权停牌起始日:2018年7月2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27日

●摘牌日:2018年7月27日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发行的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年 7月 27日开始支付自 2017年 7月 27日至 2018 年 7月 26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 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美都债(122408)。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二年末即2017年7月27日实施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5美都债”回售数量为1,006,656,000元,回售后数量193,344,000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不变。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第 2年末未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6、票面金额:100元/张。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起息日:2015年7月27日。

9、付息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之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7月27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下同)。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1、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开发行 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美都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4日。

2、债券付息兑付日为2018年7月2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2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18年7月24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15美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5美都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

联系人:王晶晶

电话:0571-88301610

传真:0571-88301607

邮政编码:310000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人:戚淑亮

电话:0571-87828004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