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轮候
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54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轮候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35,142,2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9%)、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崔之火先生持有的公司31,478,7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0%)分别予以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司法轮候冻结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执字第1661号。
被执行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35,142,264股。
冻结日期:2018年7月12日。
冻结期限:三年。
2、司法轮候冻结机关: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执保字第70号。
被执行人:崔之火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31,478,744股。
冻结日期:2018年7月16日。
冻结期限:三年。
3、司法轮候冻结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字591号
被执行人:崔之火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31,478,744股。
冻结日期:2018年7月16日。
冻结期限:三年。
本次司法轮候冻结在(2018)皖01执保字第70号之后。
截至目前,上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未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