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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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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预披露公告

2018-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2018年7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现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1、提议人:沈介良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公司董事长。截至目前,与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7,924,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134%。

2、提议理由:基于对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为公司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发展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实施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沈介良先生承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5、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提出的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目前各项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合并未分配利润达143,097.23万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0,528.12万元。本次分配预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运转、及未来各项业务拓展所需的资金支持。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12个月内没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三、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提出的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上述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四、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持股变动情况

(1)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在自增持计划首次增持之日起至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1,500万股,不超过7,500万股。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84%。并于2018年6月21日通知公司,其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8年5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增持情况如下:

对上述增持情况,公司已按规定予以披露。

除以上事项外,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前6个月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未来减持计划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提议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减持计划通知。

五、公司董事对于上述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接到沈介良先生提交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后,召集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及时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对上述分配预案进行沟通讨论。公司全体董事参与了本事项的讨论,9名董事达成一致意见:沈介良先生提交的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财务情况,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全体董事确认,在公司董事会审议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知悉本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2、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8年7月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第十条:“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公司后续如正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将按上述规则计算相关指标及进行利润分配。

七、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及参与讨论董事的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董事会决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4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8年7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进行注销。

2、本次回购的股份种类为非限售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7.00元/股)。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7.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2,857,142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8526%。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拟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7.00元/股),回购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1、价格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7.00元/股)。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2、回购期内分红送转的价格调整方法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拟回购股份数量。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拟用于回购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2,857,142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852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100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或回购股份规模两者之一达到最高限额,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八、预计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7.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2,857,142股,假设本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42,857,142股, 则回购后公司总股本为1,459,535,710股,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单位:股)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

1、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财务的影响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4,797,458,961.2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133,165,351.63元,流动资产2,757,212,697.82元,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6.25%、7.26%、10.88%。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人民币30,000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二级市场价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同时,公司回购股份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在自增持计划首次增持之日起至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1,500万股,不超过7,500万股。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84%。并于2018年6月21日通知公司,其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增持情况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8年5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增持情况如下:

对上述增持情况,公司已按规定予以披露。

除以上事项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东利益的提升。因此,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十三、债权人通知

本次回购相关的债权人通知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出了相关安排。公司于2018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履行了公告通知的义务。

十四、股份回购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十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十六、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