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股票简称:长飞光纤 股票代码:601869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长飞光纤”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武汉睿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闫长鹍、周理晶、梁冠宁、罗杰、郑昕、江志康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所持发行人A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境内上市后6个月内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境内上市后6个月期末A股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A股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Frank Franciscus Dorjee承诺: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王瑞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本次公开发行前全部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经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本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以下简称“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在2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作出由公司回购股票的决议。
(2)本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本公司回购股份应制定具体股票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公司股价及本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
(4)在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过程中,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以孰低者为准),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1)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回购股票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
(5)本公司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A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票回购方案。
(6)本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主要股东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1)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90日内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2)如本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但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公司主要股东将在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90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主要股东增持A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4)主要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在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每位主要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通过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主要股东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2,000万元。
(6)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主要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
(1)如本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及主要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籍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下同)将在主要股东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90日内开始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在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过程中,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15%,增持本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1)通过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公司取得税后收入的30%。
(5)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三)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的义务,则本公司将在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的相关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主要股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公司将冻结相关主要股东应获得的与履行增持义务等额的现金分红,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公司将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冻结相关人员每月薪酬的30%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冻结金额等于其为履行增持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增持义务。
对此,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公司承诺: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公司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中的义务。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的义务,则本公司将在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的相关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单位将积极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并促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议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投赞成票。如本单位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单位将暂停领取与履行增持义务等额的现金分红,直至履行该等义务。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单位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杰、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闫长鹍、周理晶、梁冠宁、罗杰、郑昕、江志康、周蓉蓉承诺: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积极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独立董事及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促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投赞成票(如适用)。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自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暂停领取每月薪酬的30%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金额等于本人为履行该等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公司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Philippe Claude Vanhille、Pier Francesco Facchini、Frank Franciscus Dorjee、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承诺:为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自发行人股票境内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即经审计合并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若届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并买卖A股股票,本人作为一名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履行与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的相同义务以稳定发行人A股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促使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投赞成票(如适用)。除上文所述情况以外,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自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暂停领取每月薪酬的30%及现金分红(如有),累计金额等于本人为履行该等义务应支付的金额,直至履行增持义务。在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义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如下:本次发行的整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飞光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作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为长飞光纤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5%,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2、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因发行人境内上市后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1、本单位所做该等减持计划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单位将按照监管部门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计划。
2、若本单位发生需向发行人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3、本单位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单位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本单位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据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七)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境内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对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的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持股5%以上的境内主要股东华信、长江通信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暂止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单位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4)本单位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单位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按照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暂停在发行人获得股东分红(如有)、薪酬或津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4)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九、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使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保证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和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发行后公司的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18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毕马威华振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0886号)。
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8年1-3月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6,526.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24%;净利润37,708.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6,730.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6.90%。随着“宽带中国”、“互联网+”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推进实施,公司业务持续增长,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2018年度1-6月营业收入约为532,446万元至588,493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4.62%至26.6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73,380万元至81,105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97%至44.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72,452万元至80,078万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30.77%至44.53%。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十二、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60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02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长飞光纤”,证券代码“60186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7月20日
(三)股票简称:长飞光纤
(四)股票代码:6018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7,905,108股,其中发行后A股总股本406,338,314股,H股总股本351,566,794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5,790,51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股股票数量:75,790,510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注册资本:68,211.46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马杰
长飞有限成立日期:1988年5月31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住所/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邮政编码:430073
电话号码:027 6878 9088
传真号码:027 6878 9089
互联网网址:http://www.yofc.com
电子信箱:ir@yofc.com
董事会秘书:周理晶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特种线缆及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 专用设备以及通信产品的制造,提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期间情况如下:
■
(二)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
注:(1)姚井明、庄丹、熊向峰、郑慧丽、Peter Johannes Wijnandus Marie Bongaerts、闫长鹍、梁冠宁、罗杰、江志康和Raadjkoemar Matai通过武汉睿图间接持有长飞光纤股份;(2)王瑞春、周理晶和郑昕通过武汉睿腾间接持有长飞光纤股份;(3)Frank Franciscus Dorjee直接持有长飞光纤股份;(4)上述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间接持有的长飞光纤股份已质押给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