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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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等文件的公告

2018-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8-046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等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9:00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0,001,565.6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9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强力”)《民事起诉状》等文件,于2018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8-024)。2018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了中级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山东强力买卖合同纠纷的《传票》及《冻结、查封资产清单》,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临2018-026)。

2018年7月1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开庭传票》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获悉:鉴于山东强力将诉讼金额增加至300,001,565.61元,公司与山东强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移交至省高院审理。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省高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9:00到达第八审判庭,传唤事由为“开庭”。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强力的诉讼请求

根据省高院送达的山东强力的《起诉状》,山东强力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公司向山东强力支付项目节能效益分成款60,341,496.61元(截至2018年2月25日)及违约金186,500,000元;

(2)判决公司向山东强力支付补贴款5,000万元及利息3,160,069元;

(3)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山东强力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强力委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向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省高院审查认为,山东强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强力预交。

四、冻结、查封财产情况

除中级法院因本案冻结、查封的财产外(详见相关公告临2018-024、临2018-026),根据省高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省高院本次继续查封公司以下资产:位于寒亭区民主街以北、北海路以东的潍国用(2014)第C014号、潍国用(2010)第C052号、C053号、C054号工业用地(该三块土地已抵押给银行),查封期限三年,至2021年7月2日;中国银行潍坊城东支行美元账户中的美元317,137.62元、浦发银行潍坊分行美元账户中的美元100,710.94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19年7月3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不能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