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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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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543,7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8,699,520.00元(含税)。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8,793,267股股份不享受本次利润分配,故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524,926,733 股,公司本次实际分配发放的现金红利为8,398,827.73 元(含税)。

4. 除权(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新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4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4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8-83967182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