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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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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4版)

红博广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对于变动比例较大的说明如下:

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主要原因是17年与公司转贷款本金和利息较大;

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主要原因是17年还贷款本金比16年增加。

乳业相关财务数据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及原因如下:

①经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7年度较去年同期增加34,933.36万元,主要由于本期收到母公司拨款38,150.00万元所致,属于上市公司内部拨款,合并报表时已抵消。由于公司发行的光大信托—瑞富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17红博08和17红博09)未能全部认购,为保证产品顺利发行,龙丹利民乳业认购光大信托产品27,000.00万元。其中8,000.00万元为龙丹利民大额存单,该笔存单后质押为工大集团借款提供担保。

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7年度较去年同期增加27,288.54万元,主要由于本期认购光大信托产品27,000.00万元所致。由于公司发行的光大信托—瑞富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17红博08和17红博09)未能全部认购,为保证产品顺利发行,公司之子公司龙丹利民乳业认购光大信托产品27,000.00万元。

(2)商业业务资金匮乏、盈利不佳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招租情况:红博商业板块下的红博广场和红博会展购物广场,由于开业时间较早,目前的招租情况是:除了商场在某些区域内进行品牌调整外,出租率均为100%。红博物产核算的红博中央公园项目,是在2015年12月12日正式开业的,总建筑面积254828米2,经营面积116821米2。截止到2016年12月底已开业的经营面积为97652米2,开业率84%。截止到2017年12月底已开业经营面积为110524米2,开业率95%。剩余的经营面积6297米2,已经招商完毕,品牌正在装修中,计划在2018年6月份全部开业。

②资金回流情况:红博商业板块下的红博广场、红博会展购物广场和红博中央公园项目,随着经营收入的增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都在增加,整体营运产生资金的情况正常。

③商业业务盈利不佳的因素:

从整体来看,虽然商业服务业板块业绩表现不佳,但实质上是按照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向前推进,从目前商业启动开发周期来看,整体呈现逐年攀升的良好趋势。

一是红博广场实现提档升级,控制住市场萎缩下滑趋势。近年来,红博广场在国内服装专业市场中率先提出“商品好、服务好、品味好、价格实”的“三好一实”理念,由传统租赁式市场管理向零售与分销型态转型升级。同时借势哈尔滨国际时装周平台资源,把品牌生产商、通路运营商、分销终端代理商整合成一个平台赋能、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链联盟。目前红博广场已成为全国专业市场提档升级的发展典范。敢穿、爱穿、会穿的哈尔滨市民乐享到最时尚、最实惠的商品,数千个个体业者的经营业绩正不断改善提升。

二是红博会展商业实现了经营业态的创新发展。红博会展购物广场及红博中央公园开创了“大会展城”、“约时代”的新商业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与实体商业相融合,打造城市的会客厅、试衣间、大厨房、康乐园,引领一种百姓的新生活方式,扩大黑龙江省商业容量和市场辐射力,拉动了大会展经济及地方经济的发展。

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于2003年8月开业,在实体经济下行发展的压力下,通过运营、招商、营销和会员“四位一体”综合联动,其经营业绩不断提升,目前可实现盈亏平衡。

红博中央公园总建筑面积26.8万平方米,于2015年12月开业,是东北首家公园式超大型主题购物中心。在2018年,通过“大会展城”、“约时代”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该项目正逐步走出低谷,预计实现的经营净收入较2017年增长了15.86%,预计其利润额可覆盖业户返租费用额及大部分资产折旧额,整体呈现逐年攀升的良好趋势。

审计的核查意见:

我们结合审计工作底稿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除三、商业业务资金匮乏、盈利不佳的原因及合理性的描述与问题本身不存在联系外,其他描述与我们取得的核查证据一致。

16.年报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是信息产业的运营主体。本年度信息产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70.28%,信息产业包括传统业务和模块识别业务。请公司:(1)补充披露近两年汉柏科技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归母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研发支出,若相关项目变动幅度较大,请解释原因;(2)补充披露信息产业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以及增减变动情况;(3)补充说明上市公司能否对汉柏科技形成有效控制及相关证据。

回复如下:

(1)汉柏科技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变动指标说明

营业收入:2017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7.09%,主要由于公司服务器销售比2016年增加5亿订单,占公司云计算类产品销售额的48.9%,导致了本年度公司相应产品销售大幅增加,另外公司人工智能业务本年度较上年度亦有所增加。

营业成本:2017年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39.5%,主要原因是订单量较上年度增加导致的成本绝对金额上升。

财务费用:2017年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86.78%,主要由于人工智能市场的开拓支出,以及后续人工智能的备货支出等增加,使得公司融资规模扩大,融资费用上升造成。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17年较上年同期减少5.36亿元,主要原因为本年度人工智能业务市场开拓,以及人脸产品量产导致材料、费用支出增加。

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2017年较上年同期减少5.6亿元,主要原因本年度汉柏研发项目一期工程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设备款金额相对较大导致。

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2017年较上年同期增加了8亿元,主要因为本年度发行了6亿元的5年期公司债,以及增加了2亿元银行贷款导致。

(2)信息产业主要业务产品毛利率情况  

单位:万元

汉柏科技目前主要为传统产品及人工智能产品,传统产品包括:基础网络类、网络安全类、云计算融合类;人工智能产品主要是人脸识别产品。

传统产品随着市场发展,以及产品同化率影响,毛利率呈现下降状态,2017年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度降低1.61个百分点。

其中:基础网络类产品由于技术成熟,市场同化程度大,产品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网络安全类产品属于公司重点发展类产品,技术含量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云计算融合系统主要以服务器类产品为主,本年度与阿里的战略合作采取的是薄利多销的思路,导致云计算类产品较上年同期毛利率有所下降。

人工智能产品,目前属于新行业、新市场,产品技术含量高,毛利率普遍较高,2017年实现的自研人脸识别产品销售,毛利率高达82.24%。

(3)公司对汉柏科技有效控制情况

汉柏科技作为工大高新100%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对外投融资等重大经营事项均由工大高新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工大高新股东大会审议。工大高新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行使对汉柏科技的控制权。汉柏科技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工大高新任命。在任命的5名董事中,工大高新委派董事3名,在董事会中已占过半数席位。汉柏科技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该名监事亦由工大高新委派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中,委派副总1名。工大高新在对汉柏科技行使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在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审计的核查意见:

我们结合审计工作底稿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描述与我们取得的核查证据一致。

2、从股权比例、董事会人员构成及股东会、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判断,公司能对汉柏科技形成有效控制。

17.年报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亿元,主要系公司投资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瑞鑫)产生的;公司已于2017年实际出资, 2亿元出资已于同日转出北京瑞鑫;其他合伙人烟台博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博建经贸有限公司、开元工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出资。请公司:(1)补充披露投资北京瑞鑫的决策程序及依据,并说明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2)补充披露北京瑞鑫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范围、管理机制、出资安排和未及时出资的违约责任;(3)补充说明2亿元出资转出的原因、去向以及是否履行决策程序,说明公司是否与其他合伙人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4)其他合伙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存在,请说明具体关联关系;(5)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就其他合伙人未出资事项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北京瑞鑫按照约定开展业务;(6)补充说明公司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上述出资资金安全。

回复如下:

(1)投资北京瑞鑫的决策程序、依据及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开元工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工大)及中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智能智造产业发展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计划总规模为100,000万元。(详见公司《关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 )

2017年12月8日,公司与工大集团共同收购了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瑞鑫)。2017年12月19日,工大高新转账2亿给北京瑞鑫,用于设立基金使用,由于基金尚在筹划阶段,后北京瑞鑫将2亿的资金转入工大集团,工大集团将该笔款项偿还金融机构借款。2017年12月20日,为了未来基金运营管理,工大集团将持有北京瑞鑫的股份转让给开元工大,并签订转让协议。2017年12月26日北京瑞鑫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于2017年12月实际货币出资20,000万元。公司转账2亿给北京瑞鑫未履行决策程序。

(2)北京瑞鑫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出资安排:根据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规定,新入伙的四个合伙人为公司、烟台博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博建经贸有限公司、开元工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额为20,100万元、35,000万元、23,900万元、1,000万元,合计80,000万元。

管理机制: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开元工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未规定其他合伙人未及时出资的违约责任。

(3)2亿元出资转出的原因、去向以及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北京瑞鑫的初衷是为了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但由于其他出资方未及时出资,加之欲投资项目尚不成熟,因此暂时将此款转给工大集团,用于偿还贷款。2017年12月19日,北京瑞鑫嘉业将2亿元转入工大集团,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工大集团将款项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4)其他合伙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存在,请说明具体关联关系;

开元工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

通知其他未出资合伙人,如三个月内尚未出资到位将取消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资格,另行引入其他合格的合伙人加入替换未出资合伙人。

(6)公司采取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公司已经要求工大集团立即偿还以上款项,以便于瑞鑫开展业务。

审计的核查意见:

我们执行了查阅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合伙人工商登记信息,索取关联方清单及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声明函、核对了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2亿元转入工大集团的进账单等程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描述的相关内容与我们取得的证据不存在不一致。

2、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确已将2亿元转入工大集团。

3、由于公司未提供采取措施的相关资料,我们无法核实公司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

18.年报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9.59亿元,同比增长369.08%,主要系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汉柏明锐预付云数据中心项目工程款9.58亿元所致。根据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专项报告,汉柏明锐于2016年末预付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部分工程款项,中冶天工未对2017年度上述款项的询证函进行回函,且较长期限内未施工。请公司:(1)补充披露云数据中心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当前进展以及预期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2)结合公司的经营模式、募投计划,补充说明预付大额工程款的原因及合理性;(3)核实并补充说明中冶天工未对2017年度上述款项的询证函进行回函的原因;(4)补充说明工程长期未施工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按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造成不利影响,请并充分提示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云数据中心项目的具体情况

①项目规划

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云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云数据中心项目”)选址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规划用地东至国华信达,南至海泰华科十路,西至天地伟业,北至海泰华科九路;地势平坦方正,总征地面积约4.1万平方米(约合61亩)。地块周边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本项目位于地块北半部分,用地面积19814平方米(约30亩),项目建设主体为公司孙公司汉柏明锐。

项目主体建筑为一栋两层数据中心,其占地面积97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500平方米;同时新建一座35KV变电站,以及柴油机发电机房等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22,210平方米。根据数据中心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数据中心采取模块化设计方案,项目初期计划配置1,600台IDC机柜和300台云立方。

②项目当前进展

项目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承建主体土建及钢结构,同时汉柏明锐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冶天工承建项目的装修装饰、采暖、给排水、空调、通风、防排烟、照明电力、弱电、消防水电、通讯、供电、外管网、道路硬化、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工程。其中公司与中建二局签署的土建合同于2016年11月完成备案,项目已于2017年3月正式开工,截止目前,项目主体土建施工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70%以上。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党厅[2017]82号)通知中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要求,项目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停工。2018年4月份,项目主体工程开始复工准备,但受公司诸多负面信息影响,载至目前尚未正式复工。

③预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总投资84,492万元,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9.17%,投资回收期5.68年,达产后年平均利润18,760万元。

(2)预付大额工程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17年末,汉柏明锐预付的云数据中心项目9.58亿元工程款构成如下:

如上表所示,上述9.58亿元预付款项主要用于天津研发总部一期工程的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①汉柏明锐于2017年4月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签采购合同,委托其代理采购云计算数据中心使用的制冷设备、发电机组、电池电源等定制化专用进口设备,订货生产周期为6-8个月。由于本合同项下采购的设备定制化程度高,供应商要求预付款比例在70%-80%方可接受订单。

②汉柏明锐于2017年10月与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于签署了采购合同,委托其代理采购云计算数据中心云立方等设备。云立方硬件设备的采购主要通过台湾OEM工厂定制生产,通过香港代理商交货,采购回境内公司自行完成软件的罐装,硬件定制周期一般为180天左右。该采购事项供应商要求提前预付款项,预付比例基本符合汉柏科技既往与供应商合作的比例。

③汉柏明锐于2017年10月与佛山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委托其代理采购云计算数据中心配套使用的模式识别设备。模式识别设备目前原材料市场供应紧缺,同时供应商较分散、商务采购谈判难度大,因此,代理商海德仲辉要求设备采购必须提前预付款项,预付比例基本符合汉柏科技既往与供应商合作的比例。

④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恒业视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预付款,主要系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各地办事处的装修、各地人脸识别展示大厅以及展会展台搭建费用,该项目已于付款当期完工,因供应尚未提供发票,故账面尚未进行结算。

因受政府停工令以及公司负面消息等原因的影响,天津研发总部一期工程的建设进度未能按照计划如期完成,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工程结算以及设备交付,故账面形成了大额预付工程款,以上大额预付工程款具备合理性。

⑤根据汉柏明锐与中冶天工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中冶天工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装饰、装修、周边配套及数据中心设备等的建设,汉柏明锐于2016年末支付给中冶天工2亿元工程款项,中冶天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预付给中冶天工的大额工程款项不具备合理性。

(3)中冶天工未进行回函及长期未施工的原因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2017年年度审计时,就汉柏明锐支付给中冶天工2亿元工程款的事项于2018年1月25日发往来余额询证函进行确认,截止到本回复出具日,未收到中冶天工复函。经工大集团确认,中冶天工已将上述2亿元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下属公司,工大集团已同意尽快归还上述款项。

由于受到政府关于大气污染冬季停工命令的影响,天津研发总部一期工程于2017年10月暂时停工。2018年4月份,项目主体部分开始复工准备,但受公司负面信息影响,一直未能正式复工,目前项目处于暂停状态。公司及汉柏明锐目前正在积极寻求解决负面信息造成的各类诉讼及债务等问题,争取年内尽快复工。

(4)风险提示

因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存在被违规使用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对募投项目按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造成了不利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尚存在重大缺陷,后续公司需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经营业务。同时受近期诸多负面信息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2018年经营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其未来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部分募集资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实质上构成了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着违规使用的情形,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内部控制尚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需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经营业务,同时后续工大集团及中冶天工须尽快归还上述款项。

审计的核查意见:

结合审计工作底稿,我们执行了查阅合同主要条款、函证、工程现场踏查、访谈、核实银行单据等程序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经核实,公司相关描述与我们取得的证据一致。预付中冶天工款项已经转给工大集团,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9.根据年报,黄河公园项目系公司重要在建工程项目,且公司多个未决诉讼与其相关。请公司补充披露:(1)黄河公园项目的建设主体及其基本情况;(2)黄河公园项目规划、项目进展、后续投入计划、资金来源、资金成本、资金投向等,若建设主体非公司全资子公司,请说明各股东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

回复如下:

(1)黄河公园项目的建设主体及其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为红博物产,注册资金9,501.76万元,股东单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101.76万元,持股比例64.2172%;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400万元,持股比例35.7828%。

黄河公园项目总占地面积118,901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268,68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地上公园和地下红博商业广场,涵盖了公园、商场、马戏城、影院、车库等主要功能。目前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现项目进入财务竣工决算阶段(无后续投入)。目前项目已基本全部投入使用。

项目历史沿革情况:

2005年,公司与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联营协作建设哈尔滨黄河公园项目的协议》, 协议双方协作建设哈尔滨黄河公园,并委托控股子公司哈尔滨工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此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和项目核算,作为投资主体,黄河公园项目建成后,所获得收益由双方协议分配。

2006年,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中将其持有的哈尔滨工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解除与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联营协作建设哈尔滨黄河公园项目的协议》,同时审议通过收购工大集团所拥有的8722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以此为基础继续完善相关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以哈尔滨国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哈)国源(2014)(估)咨字第554号”所确认的评估价值支付给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4,950,500.00元,公司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产权变更申请。

2007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黄河公园土地原卖方工大集团以承担债务方式解决黄河公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同年对相应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

2008年,由于国安土地相关政策的变化调整,考虑到办理黄河公园项目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存在较大的难度,公司与工大集团签订《黄河公园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明确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前期预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254,950,500.00元。以上解除协议经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013年12月30日,工大集团以货币资金3200万元和土地评估值2.0456亿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400万元,溢价转为资本公积。2013年12月30日,工大高新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拟以黄河公园地下二期在建工程2013年8月31日的评估值94185.68元及相关负债51731.77元对红博物产进行增资。2014年1月17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对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2014年1月20日,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增资后的营业执照。增资后,红博物产的注册资本为9501.76万元,工大集团持有3400万,持股比例为35.78%,公司持有6101.76万元,持股比例为64.22%。

(2)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该项目总投资估算31.3亿元(其中:工程欠款6.4亿元,资金投入24.9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为:

1、股东单位投入6.61亿元(其中:工大高新资本金投入4.25亿元、工大集团资本金投入2.36亿元)。

2、黄河公园项目已出售部分商铺40年经营权(面积11,623平方米),回收资金5.28亿元。

3、其他13.01亿元为公司子公司红博会展借款5亿元(年利率6.55%),红博广场借款4亿元(年利率7.53%)及其他自筹资金4.01亿元。

审计的核查意见:

我们结合审计工作底稿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一致。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08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于同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该公告披露了公司存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对外担保余额461,543.00万元;资金被占用余额99,775.00万元;账户被冻结41户,冻结金额人民币105.63万元、1.50万美元、0.38万港元;诉讼39起,涉案本金316,252.60万元等情况。

目前各方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关于资金占用情况,工大集团正积极与购买方协商,出售工大集团资产,工大集团承诺将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工大高新。对于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目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缺少资金流动性,但具备优先处置担保抵押物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置换工大高新对外担保的方式,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截止目前,相关方案正处在论证和协商过程中,尚未形成明确方案,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资金被占用累计发生占用额101,600.00万元,占用余额99,775.00万元。资金占用方均为工大集团,工大集团目前正积极与购买方协商,出售工大集团资产,工大集团承诺将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工大高新。同时工大集团方面拟将部分在建工程通过司法程序转让给工大高新用于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①公司子公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丹利民”)以8,000万元存单质押为上海建奥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借款人为工大集团)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5月28日龙丹利民收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将质押存单径还款7,600万元,其余400万已返还给龙丹利民。借款资金后汇入工大集团。

②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93号]确认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2,00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3,825万元,其中2,000.00万视为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的全部利息,1,825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金,尚欠款项为8,175.00万元。借款资金汇入工大集团。

③2017年7月1日,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

④2017年3月,中大植物蛋白分公司付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2亿元,后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将2亿元汇入工大集团。

⑤2017年8月,子公司上海哈青贸易有限公司付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1亿元,后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将1亿元汇入工大集团。

⑥公司孙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中冶天工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装饰、装修、周边配套及数据中心设备等的建设,汉柏明锐于2016年末支付给中冶天工2亿元工程款项,中冶天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⑦公司为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投资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但由于其他出资方未及时出资,加之欲投资项目尚不成熟,因此暂时将此款转给工大集团,用于偿还贷款。2017年12月19日,北京瑞鑫嘉业将2亿元转入工大集团。

⑧2017年10月13日,工大集团向佛山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000.00万元,至今未归还。经与佛山海德仲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在汉柏科技预付款中扣除。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履行决策履程序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为关联方担保总额590,600.00万元;担保余额461,543.00万元;担保逾期117,000.00万元。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多笔担保,目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缺少资金流动性,但具备优先处置担保抵押物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置换工大高新对外担保的方式,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

三、公司负债情况

公司目前负债情总计520,790.2万元,其中逾期负债134,575.00万元。

截止2018年5月31日公司各类负债情况:

1)已列报各类负债情况

注释 单位:万元

2)上述资金用途主要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红博黄河公园项目工程款、ABS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相关支出、天津汉柏研究开发总部项目一期工程开发、流动资金。

3)公司存在问题6回复所列举的对外担保情况,除对子公司担保已披露,其他未进行披露。

4)徐英捷、崔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为公司向个人借款。

(2)公司未列报各类负债情况:

1)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93号]确认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2,00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3,825万元,其中2,000.00万视为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的全部利息,1,825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金,尚欠款项为8,175.00万元。

2)2017年7月1日,工大高新以持有的存货向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止,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

3)2017年6月12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1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彭海帆、天津汉柏明锐、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资金主要用途为汉柏科技采购云立方设备款,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

四、公司诉讼情况

公司及分公司涉诉共39起,涉案本金合316,252.60万元,利息尚在核实中。

A、涉及公司本部的相关情况

1)李佳与工大高新借贷合同纠纷。

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于2017年7月14日向李佳借款1亿元,期限为3个月,张大成为之担保,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由于借款逾期,李佳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11月17日,杭州中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200万股股份。2018年3月20日,杭州中院就李佳与公司、工大高总、工大集团的借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佳归还借款本金9,940.00万元,支付原告李佳诉讼费54.63万元。收到判决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张大成于2018年4月15日以一审法院对已还款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尚未收到浙江高院的开庭传票。

2)方美凤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2017年8月2日向方美凤借款1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烟台和为置业有限公司、张大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方美凤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8年1月25日,深圳中院根据(2018)粤03财保20号,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限售流通股1,800万股,轮候冻结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方美凤于2018年2月份提起诉讼,请求归还1亿元本金和利息。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3)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工大高总于2017年5月15日向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泰”)借入贷款5,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苏州安泰于2018年2月份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冻结工大高总持有公司的6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轮候冻结940万限售流通股。2018年5月13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2018)苏0591民初1200号民事调解书,工大高总于2018年5月31日前归还3500万元本金及248万元利息,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费用117,214元由其共同承担。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4)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贷款纠纷。

工大高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重庆宗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宗申”)借入贷款2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乳集团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逾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工大高总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万股,限售流通股3060万股。重庆宗申于2018年3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工大高新偿还本金1.9亿元及复利和罚息,工大高总、工大集团、会展中心、机场路公司、黑乳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已开庭审理。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5)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与工大高新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公司向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租赁”)借款2亿元,目前借款已逾期。经开租赁于2018年4月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请求工大高新偿还委托贷款本金2亿元、期内利息404万元及逾期利息,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向北京四中院申请财产保全, 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4月23日查封、扣押、冻结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的财产和其他权益,限额人民币210,300,357.7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并于2018年5月9日冻结工大高新持有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股权(出资额20100万元。北京四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京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大高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经开租赁本金2亿元、利息404万元及罚息,并支付200万元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30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工大集团、工大高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大高新于2018年7月7日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收到北京高院的开庭传票。

6)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以下简称“汉富美邦”)与工大高总借款纠纷案

2017年5月,工大高总向汉富美邦借款3亿元,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借款逾期,汉富美邦于2018年4月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工大高总偿还借款本金2.9亿元及逾期违约金,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

7)三河市财政局与工大高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00年,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工大高科设立北京哈特程达太空育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达公司”)。 2002年程达公司与三河市农业局签订《荷兰大棚转处理协议》,2003年与三河市花木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荷兰大棚转给程达公司,程达公司同意承担三河市林业局欠农业银行228万元贷款。2003年三河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该笔贷款由三河市财政局代为偿还,待程达公司申请到农行贷款后从贷款中扣除228万元。2005年,程达公司三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河北兴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马志涛、宋海军。2015年该公司被批准予以注销。三河市财政局于2018年3月份起诉至三河市法院,以程达公司破产清算时,并未通知三河市财政局申报债权为由,要求程达公司原股东、继任股东连带清偿228万元借款。三河市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三河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三河市财政局已于2018年6月8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现未接到二审开庭通知。

8)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与工大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2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发行阳明2号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贷款金额4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为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018年4月份深圳宏利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浙江高院裁定冻结工大集团、通成投资、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高科价值486,841,718.7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并于2018年5月14日轮候冻结了工大高总持有的工大高新无限售流通股670,000股、限售流通股66,115,593股,冻结期限三十六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案定于2018年9月7日开庭, 目前双方代理律师正在积极沟通调解中。

9)徐英捷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8年5月31日徐英捷起诉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张大成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高新归还借款2亿元及利息、罚息等共计29,103.13万元,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5月15日,公司向徐英捷借款2亿元,借款期间2个月,工大集团、张大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8月22日,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1.5个月。2017年11月10日,再一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该笔借款延长3个月。该案尚未开庭。

1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工大集团企业借贷纠纷。

2017年8月1日,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期限24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6月25日,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18年7月2日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偿还本金7.8亿元及利息等,并要求工大高总、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B、涉及分、子公司的相关情况

1)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借贷纠纷。

汉柏科技于2017年11月23日经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担保委托,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作为受托人发放了额度为1亿元、期限为6个月的委托贷款,彭海帆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无限责任连带担保。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宣布该笔委托贷款自当日提前终止,并强制要求于次日偿还本金1亿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因中关村担保公司与汉柏科技、彭海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8)京执423号],于2018年5月7日轮候冻结了彭海帆持有工大高新的股权103,068,783股,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至今尚未收到受诉法院开庭传票。

2)周世平与汉柏科技借贷合同纠纷。

2018年5月16日周世平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借款合同于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期,并请求裁决汉柏科技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10338.34万元,要求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申请书中称:2017年6月12日汉柏科技向周世平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6月29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柏科技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并要求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4月13日,汉柏科技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彭海帆、工大高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案尚未收到开庭传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5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因汉柏科技与其签订的其他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发生违约,于是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于2018年5月25日起诉至法院。

A: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569.60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2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8年2月9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1,569.6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年2月11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2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B: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897.99万元及违约金,并对1,5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1月13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1,897.9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5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5月5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C: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2,736.00万元及违约金,并对2,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0月19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2,736.0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2,0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4月7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D: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922.92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9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8年2月8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5,922.92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9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E: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719.62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4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9月12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5,719.62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4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7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F: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925.1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0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状中称:2017年12月14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公司的应收账款3,925.1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0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10日。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5)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0年,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签订了七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因工程款发生争议,2017年8月30日,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红博商贸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合计给付工程款48,239.37万元,哈尔滨市仲裁委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裁决书,裁决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366,207,985.46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10,500.00万元。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利息77,089,626.42元,仲裁费用1,106,030.90元。按照上述仲裁,红博商贸城应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29,121.92万元。2017年12月26日又作出补正裁决书。省七建申请执行后,哈尔滨中院于2018年1月31日([2018]黑01执35号)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出资金额人民币38,810.30万元。查封期间,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过户手续,以及增资扩股或减持所占的股份,并冻结应分的红利和股息。2018年5月10日哈尔滨市法院查封工大高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地号08-10-95),查封期限三年;冻结工大高新持有红博商贸城100%股权;龙丹利民100%股权;红博会展100%股权,红博物产64.2171%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6)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大正彩翼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502,936.76元工程款及逾期滞纳金。南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720号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502,936.76元及利息,并承担4,415.00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7)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870.00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87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7万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8)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亿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327.11万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黑01民初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3,271,132.06元及利息,并承担158,155.66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9)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和兴建设集团于2018年1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147.25万元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147.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26.50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0)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红博物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博施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670.45万元及利息,此案已开庭审理,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1)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哈尔滨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657.40万元货款及利息,南岗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103民初98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商贸城给付货款657.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818.00元。双方正在和解中。

12)韩秀梅与红博商贸城产品供销合同纠纷。

南洋水泵经营部的经营者韩秀梅于2017年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剩余货款8.70万元。该案开庭审理后,南岗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黑0103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韩秀梅欠款8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1,816.00元的案件受理费。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3)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红博商贸城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纠纷。

广东联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11.6万元及利息2万元。该案尚未开庭。

14)刘跃威与红博物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跃威于2018年5月28日起诉至南岗法院,要求哈尔滨宏诚消防设施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66万元及利息,红博物产、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案尚未开庭。

15)奶户蒋凯地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蒋凯地于2017年起诉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兰法院”),要求给付96,253.63元奶资款,呼兰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黑0111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龙丹利民给付原告蒋凯地奶资款96,253.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50元。目前,双方正在和解中。

16)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诉龙丹利民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华联储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诉至呼兰法院,要求龙丹利民给付1,274,562.50元煤款。呼兰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黑01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丹利民给付货款1,274,56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36元。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17)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建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培训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培训大厦给付工程款2,471,215.92元及利息709,275.93元;于2018年6月28日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给付工程款13,692,607.38元及利息。目前该案件未开庭。

18)孙为民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呼兰玉米淀粉糖分公司(以下简称“玉米淀粉糖公司”)供货合同纠纷

玉米淀粉糖公司向西集粮库收购玉米,至2007年10月31日欠玉米款306.46万元,西集粮库将债权转给孙为民,孙为民起诉至呼兰法院,呼兰法院作出(2008)呼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呼兰法院于2012年冻结公司持有的龙丹利民享有的全部股权,2013年查封玉米淀粉糖公司11处房产,2017年重新查封。2013年另有3处房产通过法院裁定归孙为民所有,抵欠款3,371,200.00元。但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未执行。因判决书所列违约金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还未执行完毕,现双方正就此事进行协商和解中。

五、公司账户及资产冻结情况

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被冻结账户共41户,合计冻结金额人民币1,056,313.5元;15,002.45美元;383.03港元。其中涉及基本账户及一般结算账户。

A、公司账户冻结及查封情况:

1)公司账户冻结、查封的情况: 单位:元

2)冻结、查封具体原因:

①吴成文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7年5月26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向吴成文借款人民币1亿元整,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因借款逾期,吴成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浙01民初1913号]。杭州中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冻结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00,967.55元;2018年1月25日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工大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164.35元。2018年1月26日冻结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出资金额人民币38,810.30万元。查封期间,公司持有的汉柏科技100%的股份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过户手续,以及增资扩股或减持所占的股份,并冻结应分的红利和股息。公司就本案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目前正在与原告进行协商调解,至今尚未收到受诉法院开庭传票。

②赵林香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2017年4月14日,工大高新向赵林香借款人民币1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后该笔借款逾期。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7)赣民初93号],调解书确认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产生利息款为2,000.00万元,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已还款金额为3,825.00万元,其中2,000.00万元视为偿还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的全部利息,1,825.00万元视为归还的部分本金,尚欠款项为8,175.00万元,分期偿还时间: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1,000.00万元;2月28日前支付3,000.00万元;3月31日前支付3,000.00万元;4月30日前付清余款1,175.00万元。后公司未按时还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8日,江西高院冻结公司工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00,967.55元。2018年5月24日,江西高院冻结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800.00元。江西高院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676.10元。江西高院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928.37元。江西高院冻结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账户,冻结金额1,164.35元。

B、公司子公司账户冻结及查封情况:

1)红博物产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①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②冻结、查封具体原因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红博物产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于2017年6月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物产给付工程款21,704,515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黑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红博物产支付工程款22,435,498.1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977.49元。省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后,法院冻结了红博物产的账户,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账户,并于2017年12月5日扣划320,000.00元、2018年3月14日扣划2,190.00元、2018年4月25日扣划3,696.71元;2017年12月18日冻结红博物产建行哈尔滨黄河路支行账户,并于2018年3月13日扣划2,309,910.00元、2018年4月19日扣划78,900.00元;2018年3月5日冻结建行哈尔滨龙源支行账户,并于2018年3月13日扣划1,407,900.00元、2018年4月24日扣划1,181,193.29元;2018年4月19日冻结建行哈尔滨建源支行账户,并于2018年4月19日扣划1,039,984.32元;2018年4月19日冻结农业银行龙乡支行账户,并扣划5,200.00元、2018年5月11日划扣357,254.54元;2018年4月19日冻结民生银行红旗大街支行账户, 并于2018年5月9日扣划941,274.34元。2018年5月30日冻结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户, 并于2018年5月30日扣划202,750.16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扣划款累计7,850,253.36元,剩余工程款本金为14,585,244.8元。 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2)汉柏科技账户冻结及查封情况

①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②账户冻结、查封原因

汉柏科技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贷纠纷

2017年11月29日,因经营周转需要,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于2017年11月向汉柏科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工大高新及彭海帆、田坤共同对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深圳中小担要求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深圳中小担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请财产保全,深圳中院于2018年4月2日至11日冻结公司上述账户。[详见《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此外,2018年4月,深圳中院查封汉柏科技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大道16号A-1号楼101、102、201、202、301、302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查封汉柏科技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103、205、403、303、503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查封汉柏科技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南大道28号B座号楼8-101、10-101、12-101、12-201的房产,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冻结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海帆持有的工大高新7,600万股股份。冻结汉柏科技持有的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和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为贰年,自2018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

2018年5月21日,深圳中院下发了原告深圳中小担与被告汉柏科技、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司法文书,深圳中小担请求判令汉柏科技偿还本金1亿元、违约金1,000.00万元、逾期罚息70,520.55元,合计110,070,520.5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3)公司分公司账户冻结和查封情况:

①账户冻结、查封情况

②账户冻结、查封原因

A、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红博商贸城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于2017年4月起诉至哈尔滨中院,要求给付10,591,498.26元钢材款及违约金。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 (2017)黑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货款10,591,498.2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付),并承担受理费110,037.77元,工大高新对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合力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院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冻结红博商贸城建设银行哈尔滨工大支行账户;2017年12月6日冻结建设银行哈尔滨红博支行账户;2017年12月6日冻结建设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账户;2017年12月15日冻结工大高新中国邮储蓄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户,2018年4月26日扣划1,075.00万元。因判决书所列违约金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金还未执行完毕,现双方正就此事进行协商和解中。

B、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与红博商贸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省安装公司于2017年5月诉至哈尔滨中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尚欠工程款本金10,595,893.00元及利息。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黑0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10,581,893.22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85,291.36元。省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院于2017年冻结招商银行黄河路支行账户及查封红博商贸城一辆丰田埃尔法车,2017年12月红博商贸城将该车抵款68万元给付省安装公司,哈尔滨中院执行局于2018年1月17日追加工大高新为被执行人,并于2018年3月26日冻结了工大高新持有的红博会展500万元股权,工大高新持有的红博物产20.9万元股权、工大高新持有的红博广场25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1096天。现双方正在和解中。

六、公司股东股权冻结情况

1、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69,943,021股,占公司总股本16.42%。经公司向工大高总书面函证,目前累计被冻结股份数66,785,593股(已被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总数的39.30%,占公司总股本的6.45%。

2、彭海帆先生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3,068,783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9.96%。经公司向彭海帆先生书面函证,累计被冻结股份数103,068,783股(已被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9.96%。

七、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被担保人债务逾期且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部分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如公司或被担保方不能偿还债务,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2)公司资金被占用,现金流紧张,已有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债务提供增信措施,公司已要求资金占用方及时归还资金,以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现状。

(3)公司因涉及诉讼导致部分账户被冻结,为避免不能按时支付有关款项,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与诉讼方达成和解。

(4)若工大高总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解除股份冻结,则被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可能,从而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督促工大高总积极与有关主体进行协商,争取尽早解除对公司股份的冻结。

上述各项金额尚未最终确认,尚待公司会同中介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全面核查并确认。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08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

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75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工作函》全文公告如下: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你公司回复我部问询函,并发布重大风险提示公告。根据公告,你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涉及重大诉讼、大额债务逾期等重大风险及违规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相关情况,查明原因并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责任人,制定资产保全方案和损失追偿方案,尽快开展追偿工作,切实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稳妥处置风险,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你公司在收到函件后应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妥善处理上述事项,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组织有关各方按照《工作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08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出售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公司与有关各方初步研究和论证,本次筹划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14日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2018年5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延期复牌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延期复牌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62);2018年6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暨关联交易延期复牌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66),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自 2018 年6月14日起不超过两个月,上述议案已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18-074、2018-075);2018年7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出售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进展并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由于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的构成情况较为复杂,目前有关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积极、有序地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报送工信部的相关材料。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预案(或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