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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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1证券简称:再升科技公告编号:临2018-083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554号)核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发行了11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此前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480万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9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5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已于2018年6月2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1699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4.8万台民用/商用/集体防护空气净化单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江南、魏振禄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三方监管协议》一式七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建设银行);

2、《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民生银行)。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