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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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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8-086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弃权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姚成志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8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对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分别与屠雄飞、屠锡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向少数股东屠雄飞、屠锡淙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燎原药业454.8880万股、173.176万股股份,合计628.064万股(占燎原药业总股本的22.3433%)。交易价格参考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具体价格为12.81元/股,交易总价分别为5,827.11528万元、2,218.38456万元(合计8,045.49984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如根据法律规定需重新评估的,各方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定价,但标的公司整体评估值若高于36,100万元的仍以12.81元/股为交易定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燎原药业2,377.1508万股,占其总股本的84.567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屠瑛女士为该事项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订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聘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石建祥先生、曹倩女士、孙艳女士、屠瑛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姚成志先生的关联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石建祥先生、曹倩女士、孙艳女士、屠瑛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姚成志先生的关联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

项:

(1.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1.2)确定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1.3)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1.4)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1.5)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1.6)在出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1.7)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对激励对象的范围、分配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1.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激励对象名单的变更,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励计划等;

(1.9)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0)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1.1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

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他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石建祥先生、曹倩女士、孙艳女士、屠瑛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姚成志先生的关联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8月8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8-087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弃权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姚芳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8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对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分别与屠雄飞、屠锡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向少数股东屠雄飞、屠锡淙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燎原药业454.8880万股、173.176万股股份,合计628.064万股(占燎原药业总股本的22.3433%)。交易价格参考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具体价格为12.81元/股,交易总价分别为5,827.11528万元、2,218.38456万元(合计8,045.49984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如根据法律规定需重新评估的,各方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定价,但标的公司整体评估值若高于36,100万元的仍以12.81元/股为交易定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燎原药业2,377.1508万股,占其总股本的84.567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整体资源配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增强公司在原料药和中间体业务的产业协同效应,促进主营业务稳定增长,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参考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经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订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的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8-089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2018年度上半年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44号批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45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45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30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241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三、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原因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30 亿片(粒)出口固体制剂建设项目”和“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开始投资建设,2018上半年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差异为-5,750万元,尚未开始投资建设的原因说明如下:

1)年产30亿片(粒)出口固体制剂建设项目

公司现有产能不饱和,现有的生产线能满足近期生产需求。公司“年产30亿片(粒)出口固体制剂”建设项目实施地在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天康”),美诺华天康现有2条固体制剂生产线,产能分别是10亿片(粒)和5亿片(粒)。根据公司当前的产能安排及客户需求,目前的生产线尚能满足订单需求,不会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当前内外部形势,如在现阶段立即组织新项目实施,将会造成资源闲置,对公司经营效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公司生产的固体制剂必须在获得外国政府和客户的相关审计后才能实现出口销售。本报告期内,美诺华天康进行了欧盟GMP审计,相关审计结果预计于2018年下半年获知(届时公司将及时公告)。公司计划在取得较为完备的资质后组织建设该项目。

公司于2017年12月份和战略合作伙伴KRKA合资组建宁波科尔康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康美诺华”),根据合作协议,KRKA公司将通过科尔康美诺华委托美诺华天康开展固体制剂的CMO加工业务,随着双方合作业务的正式启动及未来订单的稳步增长,公司将适时组织新项目的建设。

2)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药物研发中心的建设将配套出口固体制剂项目同步开展。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2017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募投项目使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发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理财产品,总金额不超过25,000万元(含2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并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分阶段购买流动性好且保本的投资产品。以上资金在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25,000万元。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总金额105,000万元,其中已赎回80,000万元,获得收益827.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的到期收益数据为四舍五入的结果。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

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至报告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半年度承诺金额按对应年度承诺投入金额的1/2计算。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8-090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为进一步提高对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药业”或“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者“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分别购买少数股东屠雄飞、屠锡淙直接持有的燎原药业454.8880万股、173.1760万股股份,合计628.0640万股(占燎原药业总股本的22.3433%)。

本次交易系为按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授权公司总经理继收购燎原药业股东应友明、胡余庆股份之后与燎原药业其他股东(指应友明、胡余庆之外的其他股东)就收购其持有的燎原药业剩余股份继续进行洽谈协商的结果,本次交易价格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主要参考了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同时结合燎原药业2017年7-12月、2018年1-6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和按收益法评估预测数据的接近情况,确定交易价格为12.81元/股,交易总价分别为5,827.11528万元、2,218.38456万元(合计8,045.49984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燎原药业2,377.1508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4.5671%。

●本次交易对手方屠雄飞、屠锡淙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屠瑛女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为合计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燎原药业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均为0元。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对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增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分别与屠雄飞、屠锡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向少数股东屠雄飞、屠锡淙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燎原药业454.8880万股、173.1760万股股份,合计628.0640万股(占燎原药业总股本的22.3433%)。

本次交易系为按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授权公司总经理继收购燎原药业股东应友明、胡余庆股份之后与燎原药业其他股东(指应友明、胡余庆之外的其他股东)在不高于12.81元/股的基础上就收购其持有的燎原药业剩余股份继续进行洽谈协商的结果,本次交易价格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主要参考了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同时结合燎原药业2017年7-12月、2018年1-6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和按收益法评估预测数据的接近情况,确定交易价格为12.81元/股,交易总价分别为5,827.11528万元、2,218.38456万元(合计8,045.49984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如根据法律规定需重新评估的,各方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定价,但标的公司整体评估值若高于36,100万元的,仍以12.81元/股为交易定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燎原药业2,377.1508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4.5671%。

屠雄飞、屠锡淙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屠瑛女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为合计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燎原药业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屠雄飞、屠锡淙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均为0元,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屠雄飞

屠雄飞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326**********0017,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任燎原药业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任燎原药业副总经理,2014年3月至今任燎原药业董事。

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台州市华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投资咨询服务;

屠雄飞先生直接持有燎原药业595.4360万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1.1826%,与一致行动人屠锡淙先生、屠瑛女士合计持有燎原药业941.8760万股,占燎原药业总股本33.51%。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屠雄飞先生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屠瑛女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且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燎原药业10%以上股份,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屠锡淙

屠锡淙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326**********3811,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任燎原药业董事长,2014年3月至今任燎原药业董事。

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无

屠锡淙先生直接持有燎原药业173.1760万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1607%,与一致行动人屠锡淙先生、屠瑛女士合计持有燎原药业941.8760万股,占燎原药业总股本33.51%。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屠锡淙先生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屠瑛女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且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燎原药业10%以上股份,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系燎原药业22.3433%股份,交易类别属于从关联方购买资产。

2、标的公司的基本信息

燎原药业成立于1994年3月26日,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831271),主要从事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究与开发、生产、销售业务。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台州市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2551968934

注册资本:2810.9628万元

法定代表人:屠瑛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1994年3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原料药(盐酸噻氯匹定、硫酸氢氯吡格雷、米氮平、盐酸度洛西汀)制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机中间体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4、标的公司财务状况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燎原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和一期(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标的股份权属状况说明

屠雄飞和屠锡淙持有的燎原药业股份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且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6、标的公司近12个月内增资、减资或改制、评估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增资、减资或改制。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存在的评估情况: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对燎原药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0843号),评价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上述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披露的《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7、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8、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2017年9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和燎原药业股东应友明、胡余庆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董事会同时授权总经理与燎原药业其他股东就收购其持有的燎原药业剩余股份继续进行洽谈协商,于2018年6月30日前,在不高于该次交易定价(12.81元/股)的基础上,与燎原药业其他股东协商收购其所持股份事宜,并依法办理相关的具体事项。

本次交易系为按上述董事会授权与燎原药业其他股东(指应友明、胡余庆之外的其他股东)就收购其持有的燎原药业剩余股份继续进行洽谈协商的结果,由于本次交易日期离上述授权有效期及前次评估有效期较近,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同时结合燎原药业2017年7-12月、2018年1-6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和按收益法评估预测数据的接近情况,确定交易价格为12.81元/股。双方同时约定,如根据法律规定需重新评估的,各方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定价,但标的公司整体评估值若高于36,100万元的,仍以12.81元/股为交易定价。

9、交易标的定价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系收购燎原药业少数股东部分股权的行为,考虑到本次交易日期离标的公司前次评估有效期较近,且收购少数股东部分股权事项在收购燎原药业控制权时已考虑在内,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燎原药业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以及燎原药业2017年、2018年1-6月的实际业绩情况,确定交易价格为12.81元/股。双方同时约定,如根据法律规定需重新评估的,各方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定价,但标的公司整体评估值若高于36,100万元的,仍以12.81元/股为交易定价。

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标的企业前一次评估报告2017年至2018年1-6月期间按照收益法评估的预测数据及实际完成的主要经营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受让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屠雄飞、屠锡淙

2、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美诺华分别向屠雄飞、屠锡淙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54.8880万股、173.176万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6.1826%、6.1607%)。

鉴于屠雄飞、屠锡淙现担任目标公司董事,其所持股份转让受《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每12个月不得超过其持股数额的25%,美诺华将分两次收购屠雄飞、屠锡淙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3、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价格参考目标公司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36,100万元。交易各方经协商确认,本次交易的价格为12.81元/股,屠雄飞所持目标公司454.8880万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6.1826%)的交易价格为5,827.11528万元,屠锡淙所持目标公司173.176万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1607%)的交易价格为2,218.38456万元。如根据法律规定需重新评估的,各方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定价,但标的公司整体评估值若高于36,100万元的仍以12.81元/股为交易定价。

如本次交易完成前,目标公司发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的,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目标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4、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分二次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启动首次股份交割,屠雄飞应向甲方转让所持目标公司股份148.8590万股,屠锡淙应向甲方转让所持目标公司股份43.2940万股。

屠雄飞、屠锡淙应当在约定的首次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燎原药业提交辞去董事职务的书面报告,并至本次交易完成前不再担任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屠雄飞、屠锡淙应当在甲方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后4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其所持目标公司剩余306.029万股、129.8820万股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其履行本转让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依法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

自屠雄飞、屠锡淙辞去燎原药业董事职务满6个月之日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第二次股份交割的时间开始起45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股份的解除、股份限售解除事宜。在前述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第二次股份交割,屠雄飞、屠锡淙分别向甲方转让所持目标公司股份306.029万股、129.8820万股。

第二次股份交割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全额向甲方归还约定的定金。定金不计利息。

上述标的资产交割所涉及的一系列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每次股份转让自该等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之日为该次转让股份的交割完成日。

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日起,基于该部分已交割的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5、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根据本协议股份分次转让的约定,股份转让款按照约定的价格随每次股份转让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系统进行支付。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首次股份交割当日,向屠雄飞、屠锡淙分别支付第二次股份转让款的定金800万元、330万元。

屠雄飞、屠锡淙分别应当在第二次股份交割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甲方归还已支付的定金。定金不计利息。

6、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方能实施:

(1)本协议签署;

(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与事实不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其向其他各方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相应责任。

美诺华与屠雄飞: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或者任一方违反其陈述、保证及承诺,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股份交割和价款支付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超过30日未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股份交割及股份质押义务或者定金返还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交割股权金额/应返还定金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超过30日未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万元。

美诺华与屠锡淙: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或者任一方违反其陈述、保证及承诺,导致本协议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30万元,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股份交割和价款支付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超过30日未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30万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股份交割及股份质押义务或者定金返还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交割股权金额/应返还定金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超过30日未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30万元。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燎原药业的股份将提升至84.56%,公司对燎原药业的控制力得到增强,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整体运营效率,提高未来盈利能力。本次收购参考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2018年7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屠瑛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全票通过了该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药业”)少数股东部分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燎原药业84.5671%的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加强了对燎原药业的控制权,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和决策效率,提升了公司的整理运营效率。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本次拟收购控股子公司燎原药业少数股东部分股权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有助于加强对子公司燎原药业的控制力,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38证券简称:美诺华公告编号:2018-092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8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8月8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1号楼12A层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8日

至2018年8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叶子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即议案2、议案3、议案4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 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至4已经公司2018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刊登于2018年7月2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2、 特别决议议案:2、3、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波美诺华控股有限公司、姚成志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员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宁波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二)现场登记时间:2018年8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三)登记地点: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宁波研发园B1幢12A层董事会办公室,电话:0574-87916065,传真:0574-87293786

六、 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8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8-093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叶子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叶子民先生受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李会林女士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叶子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叶子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下转5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