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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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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8-044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通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邮件、办公集成RTX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王爱军女士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关于对新疆梅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新疆梅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农业”)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梅花”)的全资子公司,其住所位于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北二西街1289号,法定代表人王有,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主营业务包括粮食收购、仓储、物流等。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新疆梅花拟向全资子公司新疆农业增加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全部为货币出资。增资完成后新疆农业的注册资本将由2.5亿元增加至2.8亿元,可增强新疆农业的经营实力,推动公司在新疆区域内原材料供应链的转型升级。增资完成后新疆农业仍为新疆梅花的全资子公司。

该项投资属董事会决策范畴,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 关于对合资公司额敏县福鑫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农业和自然人覃正福合资设立了额敏县福鑫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鑫源农业”),其中新疆农业出资700万元,占福鑫源农业注册资本的46.67%;覃正福出资800万元,占福鑫源农业注册资本的53.33%,福鑫源农业主营业务为玉米种植、加工、收购等。

为满足福鑫源农业未来经营需要,新疆农业拟向合资公司福鑫源农业增加注册资本金3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自然人覃正福增加注册资本金700万元。增资完成后福鑫源农业的注册资本将由1,500万元增加至2,500万元,其中新疆农业持股40%,自然人覃正福持股60%。增资完成后可增强福鑫源农业的经营实力,加快福鑫源农业的快速发展。

该项投资属董事会决策范畴,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 关于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

为持续推动公司原材料供应链的转型升级,实现优劣互补,新疆梅花旗下全资子公司新疆农业拟设立以下参股公司:

(一)合资设立北屯市额河泽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农业拟与自然人谭永强、徐丰、孙忠圣合资设立北屯市额河泽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定名),其中新疆农业现金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谭永强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3%;徐丰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孙忠圣出资100万,占注册资本的6.67%;新设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农十师一八三团额河北路,注册资本1,500万元,主营业务初定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等(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合资设立塔城市绿和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农业拟与自然人张光明、吉敏泰合资设立塔城市绿和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定名),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新疆农业现金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张光明现金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5%;吉敏泰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新设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阿不都拉乡水磨村,主营业务初定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等(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上述参股公司的设立,未来一方面可保证玉米供货节奏,稳定原材料质量,节约采购成本,达到玉米种植、初加工、终端使用全产业链的共赢;另一方面也可实现公司原材料供应链的转型升级,实现优劣互补。

该项投资属董事会决策范畴,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梅花生物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8-045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3,108,175,0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25,697,762.5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孟庆山(证券账户号A334148317、A804357834)、胡继军(证券账户号A333817060)、杨维永、杨维英的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发放。

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97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6-2359652

传 真:0316-2359670

邮 箱:mhzqb@meihuagrp.com

联络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66号(065001)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8-046

债券代码:122422 债券简称:15梅花01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兑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3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31日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梅花01”,代码为122422。

3、发行主体: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3+2年期。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47%。

7、计息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4.47%/年。

2、每1手“15梅花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30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3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梅花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11幢5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

联系人:王爱娣

联系电话:0316-2359999-804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杨汝睿

电话:010-59026649

传真:010-5902667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孙鋮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15梅花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