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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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8-035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历史关联交易:除年初以额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没有其它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17年度公司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为1,441,243.13元;预计2018年度公司计提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许可方”)于2013年4月1日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许可方”或“国资公司”)根据《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就“荣事达”“Royalstar” 商标(简称“许可商标”)许可使用事宜,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于2018年7月18日续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使用范围:国资公司将持有的“许可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在第7类的洗衣机系列产品及第11类的电冰箱、微波炉系列产品,及其所属物及促销宣传资料上。

许可使用费: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内,乙方应按使用年度(第一个使用年度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后续使用年度以此类推)向甲方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第一使用年度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标准为385万元人民币, 此后每年的许可费以上一使用年度的许可费为基数增加5%。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乙方享有优先被许可使用权。

二、关联方介绍

许可方: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合肥市花园街4号安徽科技大厦17层18层

注册资本:贰拾亿元整

法 人:雍凤山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运营;权益型投资,债务型投资;信用担保服务;资产管理,理财顾问,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兼并,收购。

被许可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L-2号

注册资本:柒亿陆仟陆佰肆拾叁万玖仟人民币元整

法 人:艾小明

经营范围:洗衣机、冰箱、微波炉、洁身器、空气净化器及其他相关产品、电子程控器、离合器、电机、控制器的生产、销售、服务和仓储;冷冻箱、冷藏箱、清洁机、干衣机、照明设备、灯具、抽油烟机、燃气灶、灶具、消毒柜、洗碗机、电蒸炉及厨房电器销售服务。

三、关联方关系

截至2018年3月31日,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178,854,4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3.34%,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条款

(一)、第二条 许可使用范围和地域

2.1 甲方将“许可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在以下核定商品(不包括类似商品)及其附属物、促销资料以及促销媒介上。

2.1.1 第 7 类的 洗衣机 ;

2.1.2 第 11 类的 电冰箱、微波炉 ;

2.2 乙方仅可在“许可商标”已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或地区且符合本合同第一条及2.1款规定的许可商品上使用。

(二)、第三条 许可使用类型

3.1 甲方授权乙方在许可期限内对许可商标具有排他许可使用权。

3.2 乙方不具有再许可的权利。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许可商标许可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公司、承包企业、合作公司等)使用,不得进行有关使用权的任何处置行为。如果乙方确需其他制造商(以下简称“OEM工厂”)为其加工制造产品,应遵守甲方相关品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甲方报备。

(三)、第四条 许可使用期限及终止

4.1 许可使用的期限为5年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

(四)、第五条 许可使用费

5.1 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内,乙方应按使用年度(第一个使用年度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后续使用年度以此类推)向甲方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第一使用年度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标准为385万元人民币, 此后每年的许可费以上一使用年度的许可费为基数增加5%。

(五)、第六条 质量保证和管理

6.7 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120万元(保证期限内产生孳息归甲方所有)。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或其他可能损害及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甲方除依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外,可根据自主判断,有权从保证金中扣罚一定金额或全部金额,乙方需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补齐至120万元。

(六)、第七条 商标的管理和维护

7.12 乙方如未完成以下特别约定条款,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和行使任何抗辩。

7.12.1 销售收入。乙方承诺,在许可期限内“荣事达”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和占比分别在7亿元人民币和13%的基础上,均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实现不低于5%/年增长。

7.12.2 质量和服务。乙方必须坚持使用、发展、提升的原则,保证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达到行业和国家标准之规定,并且不断提升。

7.12.3 技术研发投入。乙方保证在企业内建立完善的品质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机制,确保许可产品技术、品质不断提升。乙方保证每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30%以上使用许可商标。

7.12.4 市场投入。乙方承诺在在许可期限内,对“荣事达”、“Royalstar”商标的推广费用(媒体广告、印刷广告、软文、终端建设、节目或栏目、赞助、媒体报道、代言以及用于经销商媒体广告或者促销费用等)投入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年。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许可合同的续签,为公司实施多品牌多品类战略,壮大规模实力,以确保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增长,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六、备查文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