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8-027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本公司201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会议届次和日期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8年6月14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8年6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2.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公司2017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
以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总股本7,997,238,556股为基数(其中A股总股份6,054,198,556股,H股总股份1,943,04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扣税说明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5元。
(2)对于A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先按每10股派现金2.50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5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A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30日
2.除权除息日:2018年7月3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8年7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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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王丽、高培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8197069
传真电话:0536-8197073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