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3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68,510,564.30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原告”)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8年7月24日,公司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新民初字第58号),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宏大爆破,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0-21楼。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
2、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曲鲁海乡新疆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骆银龙,该公司总经理。
3、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案案情基本情况介绍
2013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剥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位于新疆伊犁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南部矿区,原告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开采量对露天采场土石方剥离物进行爆破、挖装等,被告一作为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范围等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1》与《补充协议2》,承包期限截止于2016年11月17日,至承包期结束,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公司作为承包人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3,374,389.53元;
2、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
3、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000,000元安全抵押金;
4、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23,666,600元;
5、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约6,247,241.44元;
6、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916,750元;
7、判令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返还安全抵押金利息305,583.33元;
以上合计68,510,564.30元。
8、判令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就2015年4月13日之前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承担保证责任;
9、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50万吨煤炭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被告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等费用,被告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三、本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的经济纠纷等诉讼及仲裁情况,但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庆华项目的相应工程款、保证金、抵押金等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6,117,510.39元,公司目前对庆华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的账面净值为22,956,479.14元。
公司本次依法索赔庆华项目的工程款及违约金事项,若最终判决公司胜诉,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均可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