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公告编号:2018-091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8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近东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03,343,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95,751,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3,132,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7,592,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6,515,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近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张彧女士、杨光先生,独立董事柳世平女士因工作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蔡含含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403,34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19,645,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6%;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6%。
议案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542,212,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0%;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19,593,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4%;反对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7%。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蔡含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