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纪律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李林芝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唐宏明,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监事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李林芝,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唐宏明,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监事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李林芝,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唐宏明,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监事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如对本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23日
关于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虹,时任董事兼时任总经理郭长洲,时任董事胡向东、万中杰、林少一,时任监事会主席王传进,职工监事李玉峰,总经理张宪依、财务总监薛希凤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虹,时任董事兼时任总经理郭长洲,时任董事胡向东、万中杰、林少一,时任监事会主席王传进,职工监事李玉峰,总经理张宪依、财务总监薛希凤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虹,时任董事兼时任总经理郭长洲,时任董事胡向东、万中杰、林少一,时任监事会主席王传进,职工监事李玉峰,总经理张宪依、财务总监薛希凤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24日
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康达尔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康达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