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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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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588 股票简称:高能环境公告编号:2018-08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18年7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国先生主持,全体董事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全部9名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四、五进行了表决,7名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案一、二、三进行了表决,董事凌锦明、魏丽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凌锦明、魏丽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凌锦明、魏丽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凌锦明、魏丽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邵阳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推进项目建设,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申请人民币贷款8,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8年。

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于经营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人民币贷款3,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0,900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98%,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及逾期担保情况。

公司全部三名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秘书在本次董事会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上述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选择投票方式,适时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负责筹备上述股东大会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603588 股票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089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7月22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甄胜利先生主持,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全部3名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就下述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09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邵阳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为邵阳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高能”)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申请人民币贷款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公告日前,公司向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为0。

公司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宏达”)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人民币贷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公告日前,公司向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为0。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 担保情况概述

1、为邵阳高能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邵阳高能为推进项目建设,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申请人民币贷款8,0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担保期限为8年。

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该议案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2、为贵州宏达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宏达由于经营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人民币贷款3,0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高能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该议案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邵阳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2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文爱国

经营范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及资产管理。

公司持有邵阳高能100%股权。

其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85.793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合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有色金属废渣、废料、矿石、矿产品回收、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

公司持有贵州宏达56%股权。

其相关财务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为邵阳高能提供担保的协议内容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8年;

担保金额:8,000万;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关于为贵州宏达提供担保的协议内容

保证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担保金额:3,000万;

担保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借款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上述贷款及担保协议均尚未签订,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邵阳高能及贵州宏达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此次分别为推进项目建设及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向银行申请贷款。董事会认为邵阳高能及贵州宏达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此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0,900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98%。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及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091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股份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96.25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6,219.0954 万股的 4.37%。其中首次授予 231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6,219.0954 万股的 3.5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579.2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6,219.0954 万股的 0.8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4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3号楼-1至4层101内一层

经营范围: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投资及资产管理;销售黄金制品、白银制品、机械设备、汽车、市政顶管成套设备;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主要财务指标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成员分别为:董事长李卫国,副董事长刘泽军,董事陈望明,董事凌锦明,董事魏丽,董事王俊峰,独立董事于越峰,独立董事李协林,独立董事王世海。

2、监事会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甄胜利,监事张华振,监事何义军。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分别为:总经理陈望明,副总经理文爱国,副总经理齐志奇,副总经理赵欣,副总经理刘力奇,财务总监吴秀姣,董事会秘书张炯。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96.25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6,219.0954 万股的 4.37%。其中首次授予 2317.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6,219.0954 万股的 3.5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579.2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66,219.0954 万股的 0.8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按照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21人,包括:

1、公司董事2人;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人;

3、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共217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9.48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9.48元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4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29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行权安排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获授权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针对2018—2020年的3个会计年度,分别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其中: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绩效考核主要依据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业绩指标及其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或年度业绩评价情况为基础,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评估。

(1)业务类员工

①业务人员

年度业绩完成率50%以上的,根据当年度业绩完成率确定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业绩完成率50%以下的不行权;当年超额完成业绩的,超额部分可以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年度。

②业务管理人员:

根据当年度业绩完成率确定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当年超额完成业绩的,超额部分可以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年度。

(2)非业务类员工

股份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相关;公司运营子公司、并购类子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在员工所属公司完成本年度业绩的前提下,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相关,具体如下表:

(3)行权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个人行权比例为其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该比例与100%之差的部分,即激励对象个人未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4)考核期间与频次

对激励对象的考核为当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且每年度考核一次。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 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② 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8 年7月2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317.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9.42元/股(以2018年7月27日收盘价模拟)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为14.68%(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18%(公司历史股息率均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为2018 年8月,则2018年-2021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股票代码:603588 股票简称:高能环境公告编号:2018-09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中标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招标人宁波江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通知确认本公司为“宁波江东甬江东南岸区域JD01-02-04、JD01-02-05、JD01-02-10地块及周边道路场地修复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单位。

一、宁波江东甬江东南岸区域JD01-02-04、JD01-02-05、JD01-02-10地块及周边道路场地修复工程施工项目的主要情况

1、中标人名称: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中标金额:89,999,999.00元

3、中标工期:JD01-02-04、JD01-02-05地块360日历天,JD01-02-10地块180日历天。(时间自开工报告发出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评审止)

4、中标范围:JD01-02-04、JD01-02-05、JD01-02-10地块及周边道路场地修复工程施工

二、中标项目对公司业绩影响

此项目的中标预计将对公司环境修复板块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尚未与招标人宁波江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体内容以与招标人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上述项目工程实施可能受政府审批程序、极端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